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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繼承人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多久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無期限
  • A 3個月
  • B 6個月
  • C 1年
  • D 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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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繼承人留有龐大債務,法律為了保護繼承人,應會給予選擇權;但為了保護債權人(討債的人)能盡早確定誰該負責,法律不可能讓這個選擇權無限期延伸。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律救濟或程序通知中,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緩衝期」來讓當事人處理家務事,是傾向幾個月內完成,還是會拖到一年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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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關於繼承權利的重要時效!這題你答得很漂亮。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遺產債務關係長期懸而未決,法律通常會為權利的行使設定明確的期限。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其時程規定是法規考試中極具基本鑑別度的必考題型。

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

根據《民法》第 1174 條的規定,繼承人如果決定拋棄其繼承權,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這項規定強調了「書面」與「法院」兩大要件,缺一不可。這題雖然屬於基礎難度,但它是法律程序中最重要的「起跑點」,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的程序性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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