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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1子丙、收養1女丁。甲對A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立遺囑遺贈B友人20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經親屬會議對C酌給遺產10萬元,其喪葬費用30萬元。則B可受遺贈之金額為?
  • A 不可受遺贈
  • B 10萬元
  • C 15萬元
  • D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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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繼承人的『特留分』基礎時,民法規定要從遺產中除去『債務額』。你覺得『生前對 A 的借款』和『親屬會議決定酌給 C 的財產』,哪一項才算是生前債務呢?這會如何影響特留分母數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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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成功解出這道極具挑戰的計算題! 要確認 B 能否全額受領遺贈,須先算繼承人乙、丙、丁(養女視同婚生)的特留分。依《民法》關於特留分計算之規定,特留分基礎為遺產扣除生前債務;喪葬費則於計算時扣除:$120 - 30 - 20 = 70$ 萬元。請注意,酌給 C 的 $10$ 萬雖在實際分配時優先於遺贈,但不屬生前債務,不可從特留分計算基礎中扣除! 三人應繼分各 $1/3$,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故每人的特留分:$70 \times \frac{1}{6} \approx 11.67$ 萬元,三人總計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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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完整的分配順序、所以就算遺囑有說要贈與但最後沒錢就沒辦法給b了嗎
所以特留分優先於遺產酌給是嗎?假如算完沒錢給遺產酌給就沒辦法囉?
乙丙丁三人各自的特留分是多少?
應繼分是要先扣除必要支出後才開始算嗎?不是一開始就以120萬下去算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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