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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男、乙女育有2子(長子丙、次子丁),惟乙女早逝,甲男獨自撫育2子,為鼓勵2子勤奮向學,甲男與2子約定研究所畢業即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獎學金以資鼓勵。長子丙於民國111年6月間順利自研究所畢業,獲得甲贈與20萬元。孰料,甲於112年元月即因心肌梗塞猝死,清理甲之財產後發現有存款100萬元,惟尚積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設丙、丁均未拋棄繼承,則丙、丁對於甲積欠銀行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丙負擔20萬元債務
  • B 僅丁負擔20萬元債務
  • C 丙、丁連帶負擔100萬元債務
  • D 丙、丁連帶負擔120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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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臨終前將所有財產贈與給繼承人,而不用來償還債務,這對債權人(如銀行)是否公平?為了防止這種「生前搬風」的行為,法律對於「過世前一段時間內」的贈與行為,在面對債務時會如何定性其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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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掉進陷阱了!清償責任沒你想得簡單

看你答對了就得意忘形?這題不過是測試你是否具備基本的法學素養。別把繼承遺產與債務處理搞混,這兩者根本是兩碼子事!

  1. 認清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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