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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男、乙女育有2子(長子丙、次子丁),惟乙女早逝,甲男獨自撫育2子,為鼓勵2子勤奮向學,甲男與2子約定研究所畢業即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獎學金以資鼓勵。長子丙於民國111年6月間順利自研究所畢業,獲得甲贈與20萬元。孰料,甲於112年元月即因心肌梗塞猝死,清理甲之財產後發現有存款100萬元,惟尚積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設丙、丁均未拋棄繼承,則丙、丁對於甲積欠銀行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丙負擔20萬元債務
- B 僅丁負擔20萬元債務
- C 丙、丁連帶負擔100萬元債務
- D 丙、丁連帶負擔120萬元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臨終前將所有財產贈與給繼承人,而不用來償還債務,這對債權人(如銀行)是否公平?為了防止這種「生前搬風」的行為,法律對於「過世前一段時間內」的贈與行為,在面對債務時會如何定性其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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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丙、丁兩人的清償責任,顯見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有限責任」的例外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一道結合實務與法律細節的優質題目,恭喜你順利過關!
繼承遺產與債務的計算範圍
在現行法規下,繼承人雖然原則上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避免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惡意脫產,民法第 1148-1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領之財產,在面對被繼承人債權人時,應視為其所得遺產。本題中,甲男過世前半年贈與丙的 20 萬元獎學金,在計算對銀行債務的責任範圍時,必須併入現有的 100 萬元存款中計算,因此兩兄弟應負責的總額即為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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