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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34.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曾向甲借款40萬元,尚未償還,甲死亡時,僅留有現金200萬元。請問乙於遺產分割時,可分得多少財產?
  • A 40萬元
  • B 60萬元
  • C 80萬元
  • D 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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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群人要平分一桶金幣,但在分發之前,其中一個人已經先從桶子裡領走了幾枚去使用。為了對其他人公平,你在計算每個人最後該拿多少時,這筆「先領走」的金幣應該如何放回整體的計算中,又該如何影響那個人最後能領到的數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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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遺產分割題目的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關於繼承與債務關係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識別出「債務扣還」的關鍵點。

遺產價值的歸算與分配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72 條。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這筆債務在分割遺產時會被視為繼承人已經預先取得的部分。因此,我們必須先將乙欠甲的 40 萬元與現有的 200 萬元現金相加,計算出整體的遺產價值總量為 $200 + 40 = 240$ 萬元。接著,按照乙、丙、丁三人平分(應繼分)的原則,每個人應分得的數額為 $240 \div 3 = 80$ 萬元。最後,因為乙已經借走了 40 萬元尚未歸還,這筆錢必須從他應得的份額中扣除,即 $80 - 40 = 40$ 萬元,這就是乙在分割時實際能拿到的現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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