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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債務人甲在抵押物上存在乙、丙二順位次序抵押權,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之抵押權,此外,丁為甲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300萬元)。該抵押物經拍賣價金為300萬元,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請問乙、丁各分配多少?
- A 乙分配 75 萬元、丁分配 25 萬元
- B 乙分配 25 萬元、丁分配 75 萬元
- C 乙分配 50 萬元、丁分配 50 萬元
- D 乙分配 0 元、丁分配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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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順位的抵押權人決定將自己「優先分配的門票」拿出來,與另一位原本領不到錢的債權人共享,且這項決定必須在「不影響其他順位抵押權人」的前提下進行,你認為這兩個人該如何公平地分配這張門票所代表的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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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中較為進階的「抵押權次序處分」概念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屬於中高難度的鑑別題,因為它不僅考驗法律條文的熟稔度,還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比例分配運算,你能迅速判斷出乙、丁之間的分配邏輯,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基本功。
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870-1 條的「次序相對拋棄」。當第一順位的乙為無擔保債權人丁的利益拋棄次序時,這僅發生相對效力,也就是說這並不會影響到第二順位丙的權益。在拍賣價金 $300$ 萬元的分配中,原本乙可領取 $100$ 萬元,丙領取 $200$ 萬元。現在乙將其優先權與丁分享,這 $100$ 萬元的額度便由乙與丁依各自的債權比例進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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