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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乙二人長期與 A 有嫌隙,因而二人約好共同教訓 A,某日看見 A 單獨一人在堤防邊散步,於是說好將 A 打成鼻青臉腫的輕傷程度即可(輕傷的故意)後,一齊向 A 跑去。甲先趕到 A 身邊,想用腳踹 A 的腳,卻不小心踹到腹部,當場導致 A 的內臟破裂而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出手。試問甲、乙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細分析論述。(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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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點為「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及「打擊錯誤」的處理。

  1. 首先處理甲的行為:甲主觀上有輕傷故意,客觀上踹A的腹部導致死亡。要分析甲是否構成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這裡要注意甲「想踹腳卻踹到腹部」是否屬於打擊錯誤,抑或是客體同一性的問題(其實都在A身上,僅是部位不同)。核心爭點在於甲對「死亡結果」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客觀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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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其一為甲「想踹腳卻踹到腹部」致A死亡,是否構成傷害致死罪;其二為尚未出手的乙,是否須就甲所造成的死亡結果,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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