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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某機關辦理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250部)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須繳納押標金100萬元,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另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載明僅得以「銀行本票、郵政匯票,即期支票」繳納,並載明廠商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未載明受款人時,為不合格標。試問以上採購之辦理,不符政府採購法之錯誤情形有幾?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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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閱招標文件時,如果我們發現機關對於「保證金的金額上限」以及「法定的繳納種類」自訂了比法律更嚴格的限制,我們應該參考哪些具體的作業辦法來衡量這些要求是否合法?此外,對於票據漏填受款人的情況,法律行為的解釋原則通常是如何權衡「行政便利」與「廠商權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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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題隱藏的 4 處錯誤,代表你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及相關函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極具鑑別度,因為它不只考驗法條的記憶,更要求考生能敏銳地察覺實務中「不當限制競爭」的細節,難度在於必須同時檢核金額、種類與效力判斷。

保證金額度與種類的適法性

首先,本案預算為 1,250 萬元,依規定押標金不得逾預算之 5%(即 62.5 萬元),履約保證金則以不逾 10% 為原則(即 125 萬元),題目要求的 100 萬與 150 萬均已超標。其次,法規明文規定機關應允許廠商以現金、銀行保證等多元方式繳納,本題限制僅得以特定票據繳納,顯然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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