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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日商 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 A 公司),自 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Forever」商標,行銷全球。A 公司於 1990 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Forever」、「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Sunny Baby Food Corporation」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中使用。 A 公司認為 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 (一)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 (二)B 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A 公司之商標權?(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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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智慧財產法的題目,我們先深呼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層次區分題。出題老師將題目拆成(一)與(二),用意非常深:(一)是在考『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二)是在考『視為侵權(商標法第70條)』。我們現在只看第(一)題。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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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商標法上「商標使用」概念之界定與直接侵權之判斷:

  1. 核心爭點:B公司將「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行政作業流程使用之行為,是否具備「行銷之目的」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構成商標法第5條之「商標使用」?

小題 (二)

B 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A 公司之商標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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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商標法實例題。在第一小題中,題目已經問了B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通常對應商標法第68條),而第二小題獨立詢問「以該名稱作為公司名稱」是否侵害商標權,這時候你的雷達就必須立刻響起:這是在考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的『視為侵害商標權』! 【解題思維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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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B公司以A公司著名商標中之文字「長青」作為自己之公司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 附帶爭點為:B公司之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指示性合理使用」(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而阻卻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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