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三 題
三、甲以「Kelly house」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服飾經銷,於民國(下同)105 年 4 月間,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後,使用該商標經營販售各式服飾至今。於 108 年 2 月間,甲發現乙以「凱莉の屋」註冊商標的申請案已於 108 年 2 月間獲准註冊,乙亦指定使用於服飾經銷。甲因此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主張「凱莉の屋」與其所註冊之「Kelly house」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之不得註冊之事由。又甲以侵害「Kelly house」註冊商標為由,對乙提起侵權訴訟,乙抗辯其自 100 年間即已使用「凱莉の屋」經銷販售少女服飾,主張其屬善意使用,故縱其所註冊之「凱莉の屋」遭智慧局撤銷,仍得繼續以「凱莉の屋」經銷販售少女服飾。試附具理由論述甲與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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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商標法綜合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急著寫,我們先在腦中拆解。題目有兩個當事人(甲、乙),兩個商標(Kelly house、凱莉の屋),並跨越三個關鍵時間點(100年、105年、108年)。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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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外文商標與中日文混合商標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而應予撤銷註冊,以及先使用人於其商標遭撤銷後,能否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而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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