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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三 題

三、甲以「Kelly house」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服飾經銷,於民國(下同)105 年 4 月間,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後,使用該商標經營販售各式服飾至今。於 108 年 2 月間,甲發現乙以「凱莉の屋」註冊商標的申請案已於 108 年 2 月間獲准註冊,乙亦指定使用於服飾經銷。甲因此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主張「凱莉の屋」與其所註冊之「Kelly house」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之不得註冊之事由。又甲以侵害「Kelly house」註冊商標為由,對乙提起侵權訴訟,乙抗辯其自 100 年間即已使用「凱莉の屋」經銷販售少女服飾,主張其屬善意使用,故縱其所註冊之「凱莉の屋」遭智慧局撤銷,仍得繼續以「凱莉の屋」經銷販售少女服飾。試附具理由論述甲與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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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商標法綜合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急著寫,我們先在腦中拆解。題目有兩個當事人(甲、乙),兩個商標(Kelly house、凱莉の屋),並跨越三個關鍵時間點(100年、105年、108年)。另外要特別注意:現行商標法中「善意先使用」已是第36條第1項第4款;舊法及許多舊判決會寫第36條第1項第3款,考試作答可寫「現行第36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第3款)」。 1.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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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商標異議事由以及侵害商標權之抗辯事由,具體爭點如下: 1.(核心爭點)外文商標「Kelly house」與中文、日文混合商標「凱莉の屋」指定使用於同類服務,是否構成商標法中「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核心爭點)乙自100年起使用系爭商標,能否對105年申請並註冊之甲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乙於108年將該商標註冊後若遭異議撤銷,是否會喪失該抗辯事由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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