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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於法國長年使用「Bonjour」菱紋圖案(下稱 Y 圖樣)及大寫金色英文字母「BB」圖樣作為其所販售皮包、皮箱、旅行箱、公事包、皮夾、筆套、鋼筆等多項高單價商品之代表圖樣,並廣為全球(包含我國)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消費者只要見到 Y 圖樣及「BB」圖樣即會聯想為 A 公司之商品。A 公司以 Y 圖樣及「BB」圖樣,於法國取得兩註冊商標權,並於我國以「BB」圖樣指定使用於「皮包、皮件、皮帶」之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日獲准在案。 甲為自由創作者,每天晚上在夜市擺設攤位販售各類文創包袋商品,時常關注國內外服裝、配飾、珠寶、鐘錶、皮件等精品時尚發展,對國際知名品牌如數家珍,更於112年5月1日另行創作鬼臉小孩圖案(即小孩以嘔吐狀面向 A 公司的「BB」商標,小孩圖案與「BB」圖案各占一半比例),直接印在其所產製販賣的白色環保購物袋上,因白色袋身除鬼臉小孩圖案外,別無其他文字或圖樣,非常顯眼吸睛,且其中大寫金色英文字母「BB」圖樣令人印象深刻。甲自112年5月28日起開始販售上開環保購物袋,在攤位設有立牌,其上有鬼臉小孩圖案,並標示「鬼臉小孩袋,每個新臺幣(下同)150元」字樣,截至112年8月31日止僅售出3件。此外,甲於112年6月8日,以 Y 圖樣指定使用於「鉛筆、原子筆」之商品,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 A 公司發現上情,即通知甲不得侵害其「BB」商標權,且不得申請 Y 圖樣之商標註冊;甲則辯稱其鬼臉小孩圖案係為戲謔目的,且 A 公司的商品動輒上萬元,甲的鬼臉小孩袋只要150元,兩者價格顯不相當,消費者應無混淆誤認之虞,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而就 Y 圖樣,A 公司並未於我國有何註冊商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有關「BB」商標權侵害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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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智慧財產法,我們首先要進入『閱卷委員』的視角。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戲謔仿作(Parody)』與『著名商標保護』交錯的綜合題。看到題目,你腦中應該馬上浮現三個層次的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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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涉及甲將A公司註冊之「BB」商標結合鬼臉小孩嘔吐圖案販售,甲之抗辯是否有理,應依序探討下列爭點:

  1. (附帶爭點)甲將「BB」圖案印製於環保購物袋並販售,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小題 (二)

甲以 Y 圖樣申請商標註冊,是否准予註冊?(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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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商標法實例題,配分僅有10分,意味著閱卷委員希望看到「快、狠、準」的打擊爭點。看到題目時,請依以下步驟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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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附帶爭點: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未經註冊之商標是否受保護?
  2. 核心爭點:甲以 Y 圖樣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及第12款「惡意搶註」之不得註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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