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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日商 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 A 公司),自 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Forever」商標,行銷全球。A 公司於 1990 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Forever」、「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Sunny Baby Food Corporation」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中使用。 A 公司認為 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 (一)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 (二)B 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A 公司之商標權?(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A 公司之商標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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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商標法實例題。當題目獨立詢問「以該名稱作為公司名稱」是否侵害商標權時,你的雷達必須立刻響起:本題主要是在考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的「視為侵害商標權」!以下是作答的思路與實戰提醒: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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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B公司以A公司著名商標中之文字「長青」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是否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及得否主張同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合理使用。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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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智慧財產法的題目,我們先深呼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層次區分題。出題老師將題目拆成(一)與(二),用意非常深:(一)是在考「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二)則主要是在考「視為侵權」,尤其是商標法第70條第2款關於以著名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等表彰營業主體名稱的問題。商標法第70條是「款」的結構,不是「第2項」。我們現在只看第(一)題。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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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B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進而是否構成對A公司「常青」或「長青」商標權之侵害。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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