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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三 題

三、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 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青草茶」及第 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並獲商標註冊在案。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 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 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 Z 縣開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綠豆冰沙)。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 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營地址設於 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稱,嗣於 113 年 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 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 21 人至 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 0 人至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擎 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 Y 家茶飲處於第 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僅有 20 則評論及 Line 熱點評有 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 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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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商標法實例題,測驗考生對於「著名商標認定」及「混淆誤認之虞」兩大核心概念的掌握度。拿到題目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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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乙將商號名稱「清青」標示於包裝、菜單及網路資訊上,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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