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二 題
日商 A 公司生產汽機車用油,並向日本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取得「NUTEC」商標,長期在日本使用,另在美國等地設立銷售該商品之分公司,且長期贊助國際一級方程式賽車等大賽,具有相當知名度,但該商標未在我國註冊。甲為我國境內 B 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進口銷售包含 A 公司 NUTEC 商品在內之汽機車用油之業務。甲見 NUTEC 商標具知名度,且未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登記,遂以 B 公司名義,使用 NUTEC 圖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公告。B 公司商標註冊公告後 1 年, A 公司向智慧局申請評定撤銷 B 公司註冊之 NUTEC 商標。試問:A 公司之申請,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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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商標法,我們要先冷靜拆解題目的「事實」。請養成邊看邊圈出關鍵字的習慣:「長期贊助F1」、「未在我國註冊」、「從事進口銷售包含A公司商品」、「知悉」、「公告後1年」、「評定」。這些事實都在強烈暗示特定的法條。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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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公司未於我國註冊之NUTEC商標遭B公司搶先註冊,A公司於B公司商標註冊公告後1年申請評定,是否具備利害關係人適格、是否符合法定期間,以及B公司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與第12款之規定。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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