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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二 題

日商 A 公司生產汽機車用油,並向日本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取得「NUTEC」商標,長期在日本使用,另在美國等地設立銷售該商品之分公司,且長期贊助國際一級方程式賽車等大賽,具有相當知名度,但該商標未在我國註冊。甲為我國境內 B 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進口銷售包含 A 公司 NUTEC 商品在內之汽機車用油之業務。甲見 NUTEC 商標具知名度,且未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登記,遂以 B 公司名義,使用 NUTEC 圖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公告。B 公司商標註冊公告後 1 年, A 公司向智慧局申請評定撤銷 B 公司註冊之 NUTEC 商標。試問:A 公司之申請,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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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商標法,我們要先冷靜拆解題目的『事實』。這題的關鍵字非常明顯,請養成邊看邊圈出關鍵字的習慣:『長期贊助F1』、『未在我國註冊』、『從事進口銷售包含A公司商品』、『知悉』、『公告後1年』、『評定』。這些事實都在強烈暗示特定的法條。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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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商標法中關於「惡意搶註」之防弊機制,爭點可分為實體與程序兩層面:

  1. 核心爭點一:B公司未經授權註冊A公司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因業務往來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之不得註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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