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四 題
四、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多次出現「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之用語,試說明其意義?又此用語與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有何區別?(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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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典型的「名詞解釋與概念比較」純法理題。很多考生看到這種沒有具體案例(沒有甲船、乙國)的題目會慌,或者淪為背誦大賽。作為閱卷委員,我要提醒你:純理論題的「涵攝」,就是把『抽象概念』套用到『公約的具體海域與條文』中。 拿到題目,請先做以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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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概念比較題,未附具體案例事實。核心爭點為「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與「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在國際海洋法上之本質差異,包含權利範圍、目的限制、排他性程度、適用空間及其對他國海洋自由之影響。附帶爭點為此二概念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UNCLOS)中,分別適用於何種特定海域。
- UNCLOS 第2條(領海之法律地位):沿海國之「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之一帶海域,稱為領海;此項主權及於領海之上空及其海床與底土。但領海主權之行使,仍須受UNCLOS及其他國際法規則拘束。
- UNCLOS 第55條、第56條、第57條及第58條(專屬經濟海域制度):專屬經濟海域係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之特定法律制度海域;其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不得超過200浬。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對海床及其底土與其上覆水域之自然資源(生物或非生物)之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並對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等經濟性開發、探勘活動,享有「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及結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則享有「管轄權」。其他國家仍享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管線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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