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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四 題

四、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多次出現「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之用語,試說明其意義?又此用語與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有何區別?(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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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典型的「名詞解釋與概念比較」純法理題。很多考生看到這種沒有具體案例(沒有甲船、乙國)的題目會慌,或者淪為背誦大賽。面對純理論題,你的「涵攝」就是把『抽象概念』套用到『公約的具體海域與條文』中。 拿到題目,請先做以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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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關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UNCLOS)中「主權權利」之意義,及其與「領土主權」在權利範圍、適用空間及排他性等面向之區別,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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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權權利與領土主權
💡 辨析海洋法中全面性最高統治權與功能性資源開發權之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領土主權 VS 主權權利
適用區域 內水、領海及其上空 — 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
權利本質 一般性、全面性統治權 — 功能性、特定目的排他權
核心目的 維護領土完整與秩序 — 自然資源之探勘與開發
他國自由 僅限無害通過權 — 享有航行、飛越、電纜自由
💬領土主權是領土權力的延伸,而主權權利則是特定經濟用途的排他權限。
🧠 記憶技巧:領土主權全方位,主權權利顧資源;領海主權受通過,經濟海域留自由。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將專屬經濟海域內的「主權權利」(針對資源)與「管轄權」(針對科研或環境)混淆。
專屬經濟海域 (EEZ) 大陸礁層制度 無害通過權 人工島嶼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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