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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四 題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如下圖內 T6-T7,T19-T18-T17-T16-T15 兩基線劃設之合法基礎。(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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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道海商法與海洋法的題目,我們要先冷靜分析考點。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本土化」海洋法考題,結合了國際公約、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及臺灣實際領海基點公告。這題只佔 20 分,意味著你必須在 15-20 分鐘內精準打擊得分點,而且不能把基點位置寫錯。

  1. 核心爭點(佔答題篇幅 80%):T6-T7 與 T19-T18-T17-T16-T15 這兩段基線,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7條下是否具有直線基線之實體合法基礎。要注意,T6-T7是桃園西北岸大崛溪至大潭,不是東部島礁;T19-T18-T17-T16-T15是石梯鼻、飛岩、小蘭嶼、七星岩等東部至南端外海基點,不是西部或西南部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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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我國領海基線劃定之國內法與國際法基礎,具體涉及兩大爭點:

  1. 附帶爭點:行政院公告我國領海基線之國內法依據。此部分應注意,《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規定基線劃定方法,第 5 條始為行政院訂定並分批公告之授權依據;原先以第 3 條作為混合基線與公告授權依據,條號錯誤。
  2. 核心爭點:T6-T7 與 T19-T18-T17-T16-T15 兩段直線基線,是否分別符合 UNCLOS 第 7 條直線基線之國際法要件。應特別注意:T6-T7 是桃園西北岸大崛溪至大潭段,並非東部三仙台;T19-T18-T17-T16-T15 是臺灣東部至南端外海之石梯鼻、飛岩、小蘭嶼、七星岩等點,並非雲嘉南外海或外傘頂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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