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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三 題

三、A 國已宣布設立其專屬經濟區,並於距離其海岸線超過 24 浬外海中擁有一小島,島上有約百人定居並從事漁業及農業維生,A 國海岸巡防隊定期巡邏該島海域執法。B 國漁船因進入該小島兩百浬之水域內進行捕魚,為 A 國海岸巡防隊所逮捕,A 國依據其國內法對該漁船課予船價與船上漁獲價值之合計總額 5 倍之罰鍰,要求該漁船繳納上述罰鍰後,始予釋放。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 A 國行為之合法性。(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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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題海洋法,我們先靜下心來拆解題目。這題是考選部非常經典的「實體權利+程序執法」複合題型。我們來看看如何構思這題的答案: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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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A國對該外海地物得否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以及A國逮捕B國漁船並要求繳納船價與船上漁獲價值合計總額5倍之罰鍰始予釋放之行為,是否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UNCLOS)之規定。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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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屬經濟區執法與島礁辨別
💡 沿海國於專屬經濟區之資源管理權與船舶迅速釋放義務之權衡。
比較維度 島嶼 (Island) VS 岩礁 (Rock)
法源依據 第121條第1、2項 — 第121條第3項
生存能力 能維持人類居住/經濟生活 — 不能維持人類居住/經濟生活
海域權利 領海、鄰接區、EEZ、大陸礁層 — 僅有領海及鄰接區
💬關鍵在於地物「自然狀態下」是否具備維持穩定社群居住之客觀能力。
🧠 記憶技巧:島礁先辨明、執法需合法、擔保換釋放、監禁是違法
⚠️ 常見陷阱:易忽略 UNCLOS 第 73 條的「迅速釋放」屬義務而非裁量,且罰鍰金額若過高可能違反擔保之合理性。
南海仲裁案 ITLOS 迅速釋放程序 緊追權 (Right of Hot Pur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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