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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三 題

一、一艘 V 國籍之600噸級漁船,在距離太平島40浬海域內捕撈白帶魚,遭欲自太平島返航臺灣的我國海巡艦發現,並緊追該船至距離 V 國領海2浬處加以捕獲後拖帶回高雄港,依違反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裁罰。試問作為該 V 國籍漁船船東之訴訟代理人,應如何由專屬經濟海域之取得與劃設、島嶼制度、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之權利、他國捕魚之權利,與緊追權之合法行使等面向,為免責之主張?(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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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海洋法綜合應用題』,並且帶有強烈的『角色扮演』性質。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仔細看清楚題目的要求:你是『V國籍漁船船東之訴訟代理人』!這意味著你不能採行我國政府的官方護航立場(主張太平島是島嶼、享有專屬經濟海域),而是必須從國際法(特別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與國際爭端解決實務的客觀標準,來攻擊我國海巡署裁罰的合法性。 【爭點辨識與層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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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受任為V國籍漁船船東之訴訟代理人,旨在撤銷我國之裁罰,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分析如下:

  1. 【核心爭點】太平島之法律地位與專屬經濟海域(EEZ)之取得:太平島是否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之「島嶼」要件而得主張EEZ?此決定我國於距離太平島40浬處是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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