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三 題
一、一艘 V 國籍之600噸級漁船,在距離太平島40浬海域內捕撈白帶魚,遭欲自太平島返航臺灣的我國海巡艦發現,並緊追該船至距離 V 國領海2浬處加以捕獲後拖帶回高雄港,依違反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裁罰。試問作為該 V 國籍漁船船東之訴訟代理人,應如何由專屬經濟海域之取得與劃設、島嶼制度、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之權利、他國捕魚之權利,與緊追權之合法行使等面向,為免責之主張?(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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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海洋法綜合應用題」,並且帶有強烈的「角色扮演」性質。看到題目時,請先看清楚:你是「V國籍漁船船東之訴訟代理人」。這意味著你要以免責為目標,攻擊我國海巡署裁罰的合法性;但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地否認所有我國立場,而是要用UNCLOS、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南海仲裁案的說服性見解,精準處理管轄權與緊追權。 題目其實已經把答題架構提示出來。建議依序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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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受任為V國籍漁船船東之訴訟代理人,旨在撤銷我國之裁罰,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分析如下:
- 太平島之法律地位與專屬經濟海域(EEZ)之取得與劃設:太平島是否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第1、2項之「島嶼」而得產生EEZ,或因第121條第3項而僅為不得有EEZ/大陸礁層之岩礁?此決定我國於距離太平島40浬處是否得以EEZ生物資源管轄權裁罰。
- 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之合法性:我國海巡艦自太平島40浬處起追,並於V國領海外2浬處捕獲V國漁船,是否符合UNCLOS第111條及我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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