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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四 題

C 國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為落實海域執法,通過國內法,明確訂定海上警察相關執法要件和權限。其中,規定於領海內,若有行跡可疑之外國船舶,應以強制力加以扣押回港調查,以維護海域航行安全。今有 D 國商船某乙行經 C 國領海因怠速行駛,而被 C 國海警船逕以強制力扣押回港,其主張依據即為依據其國內法律,依法行政。試分析 C 國海警船之行為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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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慌,我們先把題目裡的『關鍵字』圈出來:『C國加入UNCLOS』、『訂定國內法』、『外國船舶行跡可疑強制扣押』、『D國商船某乙』、『領海』、『怠速行駛』、『依法行政』。\n\n拿到題目後,請按照以下步驟思考:\n\n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n - 【附帶爭點】(佔篇幅20%):C國主張「依國內法依法行政」,這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嗎?這牽涉到國內法與國際法(條約)的位階關係。\n - 【核心爭點】(佔篇幅80%):C國海警將D國商船某乙扣押,是否合法?這必須拆分成兩個層次:\n (1) 商船某乙的「怠速行駛」,是否屬於「無害通過」?\n (2) 對於「怠速/可疑」的船舶,沿海國的管轄權界線在哪裡?能不能直接強制扣押?\n\n2. 論述順序的骨架建立:\n - 起手式:先處理「國內法不能阻卻國際法違法」的附帶爭點,把C國的擋箭牌先拆掉。\n - 核心展開(定性):分析某乙的「怠速」行為。必須精準運用UNCLOS第18條(通過的意義)與第19條(無害的意義)來檢驗。\n - 結論(管轄權):基於前一步的定性,探討C國依UNCLOS第24條(不防礙無害通過)及第27條(刑事管轄權)的規定,其扣押行為是否逾越權限。\n\n3. 必備法條與學說:\n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27條。\n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7、18、19、24、25、27條。\n - 學說上對於第19條第2項「非無害行為」是否為「列舉規定」的探討。\n\n4. 時間與篇幅建議:\n - 本題20分,作答時間應控制在20-22分鐘,字數約在450-550字左右。切記把火力集中在「無害通過」的涵攝上。\n\n5. ⚠️ 常見陷阱提醒:\n - 陷阱一:用國內行政法的思維解題。看到「依法行政」就開始寫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完全偏離海洋法考點!本題考的是國際法效力。\n - 陷阱二:把「通過的要件」跟「無害的要件」混為一談。「怠速」可能不符合「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但不代表它直接變成「有害(威脅和平安全)」。若沒區分這兩者,直接推論C國可扣押,分數會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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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沿海國於領海之管轄權與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之衝突,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C國得否以「依據國內法律依法行政」作為違反國際法義務之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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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海無害通過權與管轄
💡 沿海國不得以國內法為由,違反公約保障之外國船舶領海無害通過權。
比較維度 無害通過 (Art. 17-18) VS 非無害行為 (Art. 19)
行為樣態 繼續不停、迅速前進 列舉之 12 款特定行為
沿海國義務 不得妨礙、應予公告 得採取必要步驟防止通過
法律效果 享有管轄豁免(原則) 喪失無害地位,受管轄
💬除非船舶行為落入第19條列舉之有害事由,否則沿海國不得以行政理由干擾通過。
🧠 記憶技巧:條約優先國內法,無害看十九列舉,不停迅速是原則,任意扣押必違法。
⚠️ 常見陷阱:在國際法考卷中誤用國內行政法的「依法行政」或「法律保留」進行抗辯,忽略國際條約義務的優先性。
緊追權 (Right of Hot Pursuit) 過境通行權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公海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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