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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三 題

A 國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亦依據公約主張相關海域範圍。今 A 國海巡船艦在其基線以外 18 浬處發現 B 國漁船載運偷渡客一批,並將該批人員轉運到由 A 國人民某甲所駕駛之舢舨上。海巡船艦因此扣押相關船舶和逮捕相關人員。現 A 國依據其國內法—人口販運防制法,除對其國民某甲加以處罰以外,亦欲對 B 國漁船上船員論以刑罰。試說明 A 國此舉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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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老師。看到這道海洋法題目,你的腦海應該要立刻浮現一張「海域劃分圖」。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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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沿海國於特定海域之管轄權行使,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UNCLOS),各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A國得否依據其國內法,對位於其基線外18浬處之B國漁船船員行使刑事管轄權論以刑罰?(涉及UNCLOS第33條鄰接區管轄權之解釋:防止與懲罰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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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接區管轄權限
💡 鄰接區僅具海財移衛管制權,刑事處罰以行為發生於領海內為限。
比較維度 防止 (Prevent) VS 懲罰 (Punish)
適用對象 駛入 (Inbound) 船舶 駛出 (Outbound) 船舶
行為地點 尚未進入領土或領海 已在領土或領海內違法
強制力手段 登臨、檢查、驅離 逮捕、扣押、刑事處罰
主權性質 功能性管制權 法益侵害之後續追訴
💬鄰接區處罰權限之行使,嚴格要求違法行為須「曾發生於領海內」。
🧠 記憶技巧:海財移衛四領域,防止駛入懲駛出;國民犯罪看國籍,建設存在看小艇。
⚠️ 常見陷阱:易誤認鄰接區為領土延伸而主張完全主權,或忽略處罰權須以「領海內違法」為前提。
領海無害往來權 緊追權的行使要件 國籍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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