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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 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一)於 99 年 2 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二)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20 分) (三)甲及乙若主張丙、丁無權占有,乃請求丙、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利,則在此訴訟中,1.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若在一審程序中,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四)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致該二層樓房倒塌,正在該二樓內之丙、丁、戊被壓到而受重傷。1.丙、丁、戊得否起訴請求甲及乙對於醫藥費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2.若丙、丁、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在訴訟中,乙到庭表示丙、丁、戊擅自進入乙之房屋,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問: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若訴訟中丙、丁、戊均未提到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事,法院亦未闡明丙、丁、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僅對於醫藥費請求加以裁判,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於 99 年 2 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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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綜合測驗共有物返還之當事人適格與聲明、已登記不動產之時效抗辯、以及違章建築受讓人之事實上處分權。1. 共有人單獨起訴合法(民法821),但聲明請求返還「給自己」實體上無理由,法院應依民訴199闡明變更為「返還給全體」,若不變更則駁回。2. 消滅時效:房屋已辦理登記,依釋字107、164號,不適用15年時效,丙抗辯無理由。3. 違章建築受讓人戊有事實上處分權,拆屋還地應以有事實上處分權人戊為被告,甲乙對丙請求拆除無理由,對戊請求有理由。⚠️ 常見錯誤:未點出「闡明權」的行使,直接回答甲聲明錯誤應予駁回;或認為違章建築未登記故不能請求戊拆除,忽略了實務上創設的「事實上處分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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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共有人之一得否單獨請求返還共有物?聲明求為返還自己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2.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及除去妨害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小題 (二)

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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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租賃契約之債權效力與不當得利之三角關係。1. 租約為債權契約,不以出租人有所有權為必要,丁不得以丙非所有人拒付租金。2. 不當得利部分要分別論述:對丁,丁因租賃契約占有,具有法律上原因,且通說為避免雙重負擔,認所有人應向無權出租人求償,故甲乙對丁主張不當得利無理由;對丙,丙無權出租獲取租金,為「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甲乙得向丙主張;對戊,戊無權占有屋頂獲取使用利益,甲乙得向戊主張。⚠️ 考生常誤認丁是無權占有所以對丁成立不當得利,忽略了在給付與侵害交錯的不當得利體系中,應優先向獲取對價的無權處分人/出租人請求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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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租賃契約是否以出租人具備標的物所有權為生效要件?
  2. 於無權出租之情形,所有人應向出租人(丙)抑或承租人(丁)主張不當得利?對違章建築受讓人(戊)能否主張?

小題 (三)

甲及乙若主張丙、丁無權占有,乃請求丙、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利,則在此訴訟中,1.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若在一審程序中,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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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與訴之追加要件。1. 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依實務與學說(規範說),應區分給付型與非給付型。本件為非給付型(權益侵害型),應由「受益人」(被告丙、丁)就其受益具有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2. 追加侵權行為:雖被告不同意,但基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源於丙、丁占用房屋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法院應予准許追加。⚠️ 常見陷阱:考生若用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告就權利發生要件舉證),會誤以為要由原告甲乙舉證無法律上原因。必須點出「權益侵害型」的特殊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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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於「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應由原告抑或被告舉證?
  2. 訴之追加未獲被告同意時,若符合「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如何處理?

小題 (四)

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致該二層樓房倒塌,正在該二樓內之丙、丁、戊被壓到而受重傷。1.丙、丁、戊得否起訴請求甲及乙對於醫藥費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2.若丙、丁、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在訴訟中,乙到庭表示丙、丁、戊擅自進入乙之房屋,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問: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若訴訟中丙、丁、戊均未提到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事,法院亦未闡明丙、丁、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僅對於醫藥費請求加以裁判,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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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反訴合法要件及闡明權之界限。1. 工作物責任(民法191):甲乙為房屋共有人,丙丁戊受傷得請求連帶賠償;甲乙可抗辯已盡保管注意義務(191但書),或主張丙為直接侵權人應負責任、丁戊損害非因房屋欠缺所致,甚至對丙主張與有過失(民法217)。2. 反訴合法性:乙反訴丙損害賠償,基礎事實同為房屋倒塌事件,防禦方法相牽連,符合民訴260條。3. 精神慰撫金闡明:精神慰撫金為獨立的訴訟標的/請求項目,基於處分權主義(民訴388條),當事人未聲明者法院不得裁判。法院雖有闡明義務,但不包括主動提醒當事人提出全新的獨立請求項目。故未闡明並未違法。⚠️ 常見錯誤:未寫出民法191條的「推定過失/免責舉證」,或者過度擴張闡明權認為法院必須主動幫原告要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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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房屋倒塌致傷,共有人是否應負土地上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有何免責抗辯?
  2. 被告於損害賠償本訴中提起反訴,是否符合牽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