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一、甲、乙為原告,列丙、丁為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1.命丁拆除 B 屋、交還 A 地予甲、乙及丙;2.丙、丁給付甲、乙及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原為戊所有,甲、乙、丙為戊之子女,戊死亡後 A 地由甲、乙、丙三人繼承而公同共有。丙之配偶丁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與丙共同居住。因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建造 B 屋,故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並排除該妨害;因丙、丁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使用 A 地,無法律上原因獲有相當租金額 100 萬元之利益,故請求其等返還不當得利。
一、甲、乙為原告,列丙、丁為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1.命丁拆除 B 屋、交還 A 地予甲、乙及丙;2.丙、丁給付甲、乙及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原為戊所有,甲、乙、丙為戊之子女,戊死亡後 A 地由甲、乙、丙三人繼承而公同共有。丙之配偶丁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與丙共同居住。因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建造 B 屋,故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並排除該妨害;因丙、丁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使用 A 地,無法律上原因獲有相當租金額 100 萬元之利益,故請求其等返還不當得利。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本件訴訟關於拆屋還地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ㄧ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僅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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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之行使。首先思考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的規定,各共有人得單獨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行使物上請求權,藉此確認當事人適格。接著,進入核心爭點「甲單獨上訴之效力」。拆屋還地因性質上為不可分,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甲上訴係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乙,故效力及於乙。最後,說明二審法院的處理方式(應將乙列為視同上訴人)。
小題 (一)
本件訴訟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ㄧ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僅對丁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在訴訟法上的適格問題。核心爭點在於公同共有人(甲、乙)未得全體同意,對部分共有人(丙)及第三人(丁)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接著應從實體法(民法第828條第3項)切入,再說明訴訟法上的實務見解(公同共有債權是否能準用第821條?通常認為不行)。第二層次的爭點是原告僅對丁上訴之效力,必須先定性「返還不當得利」是否為不可分債務(通常為金錢給付,屬可分債務),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條)。本題常見陷阱是將「金錢不當得利」誤認為「不可分」,而錯誤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上訴效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