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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 A 地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用,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乙抗辯: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丙並將該地出賣而交付乙,故乙有權占有。 (一)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乙抗辯: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二)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乙抗辯: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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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訴訟繫屬中特定繼受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區分「訴訟法上之當事人適格」與「實體法上之權利存否」。核心爭點在於甲移轉所有權後法院應如何裁判,以及乙所主張的「占有連鎖」抗辯在實體法上的定性。寫作時,應先論述甲的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乙程序上的抗辯無理由),接著論述甲喪失所有權的實體效果(實務與學說爭議),最後帶入乙的占有連鎖抗辯,得出最終法院應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的結論。⚠️ 常見陷阱:考生容易只寫當事人恆定原則,卻忘記評價乙在實體法上「占有連鎖」的有權占有地位,導致結論理由不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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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1.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適格是否受影響及法院應如何裁判?2.乙抗辯買受並受交付,是否構成「占有連鎖」之有權占有?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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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之同一事件判斷」。應先依民訴第401條論述戊是否為既判力所及之人;接著討論戊之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為同一事件)。此為核心爭點:戊是基於「新發生的所有權移轉事實」起訴,訴訟標的與前訴不同,並非同一事件,故乙抗辯「不得更行起訴」無理由。但實質上,前訴認定乙有權占有(爭點效或既判力反射效),且占有連鎖對受讓人亦具對抗力,故法院應實體判決駁回戊之訴。⚠️ 常見陷阱:考生容易將「既判力拘束」與「違反一事不再理應裁定駁回」混淆。本題應是實體敗訴,而非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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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判決確定後取得所有權之戊,是否為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
  2. 戊之起訴是否與前訴為「同一事件」而違反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