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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A 地為甲所有,相鄰之 B 地為乙所有。B 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 B 屋,面積 1,000 平方公尺),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下稱 C 部分)。甲曾依民法第 767 條及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拆除 C 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 B 屋雖確有占用 C 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 B 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99 年 7 月 1 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000 元予甲(下稱前訴訟)。甲復於 102 年 4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起訴,先位依民法第 796-1 條第 2 項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 500 萬元之價格,購買 A 地之 C 部分(即每平方公尺 20 萬元),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及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自 102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給付甲 6,000 元之不當得利。主張略以:A 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院囑託鑑定之價格,以 500 萬元購買 C 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 102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增加給付不當得利至 6,000 元等情(下稱本訴訟)。 乙則抗辯以: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付不當得利 4,000 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鑑定 A 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爭執 B 屋全未占用 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加以認定?(40 分) (二)本訴訟審理中,法院如依兩造之陳述及舉證,發現 A 地及 B 地原均屬訴外人丙所有,B 屋亦係丙所建,確有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且甲、乙係同時自丙分別取得 A 地、B 地及 B 屋所有權時,應如何審理及裁判?(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爭執 B 屋全未占用 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加以認定?(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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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既判力』與『爭點效』混合測驗題。這題的層次很清晰,我們在考場上要像剝洋蔥一樣,一層一層把爭點拆解出來。 第一步: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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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一:本訴先位與備位之訴是否受前訴既判力客觀範圍所及。涉及訴訟標的同一性之判斷,以及既判力基準時後發生之新事實(情事變更)與既判力遮斷效之關係。
  2. 核心爭點二:前訴判決理由中重要爭點判斷之拘束力(爭點效)。當事人就前訴已實質審理並認定之「B屋占用A地」事實,於後訴再為相反主張時,法院是否受拘束而毋庸重新調查。

小題 (二)

本訴訟審理中,法院如依兩造之陳述及舉證,發現 A 地及 B 地原均屬訴外人丙所有,B 屋亦係丙所建,確有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且甲、乙係同時自丙分別取得 A 地、B 地及 B 屋所有權時,應如何審理及裁判?(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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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測驗考生能否同時具備實體法的定性能力與程序法的法官視角。看到題目最後問「應如何審理及裁判」,考生必須立刻警覺:答題結構必須拆分成『審理(程序面的法官作為)』與『裁判(實體面的判決結果)』兩大區塊。核心爭點在於「發現新事實後的闡明義務」與「越界建築的同一人法則(民法第796條之2)」。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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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綜合題,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一(程序法-審理面):法院於審理中發現當事人未主張之新事實(丙原為AB地及B屋所有人),應如何踐行闡明義務以避免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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