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系爭房地原登記為甲所有並由其占有居住使用迄今,甲前因負欠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無法及時清償,又恐其因向丙借款 200 萬元簽發交付與丙發票日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 20 日之同額支票遭提示退票,而於同月 15 日與丙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以 320 萬元出售與丙,約定丙除返還支票外,應代償其對乙之債款及墊付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契約附款另載明甲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前得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逾此期限丙得依行情市價出賣他人,所得款項由丙取得 350 萬元及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有餘或不足,均計算找補,甲並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完竣。迄至 100 年 9 月 15 日,丙認為伊代償乙債款、返還支票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已付清買賣價款,亦超過約定買賣價金及行情市價,甲不於約定期限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卻拒絕將系爭房地交付伊使用。因此,對甲提起訴訟,除以甲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為原因事實,本於所有權,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外;同時以甲、丙訂定買賣契約為原因事實,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請求法院依其聲明判決。 訴訟中,甲之另一債權人丁在法庭旁聽,於退庭後向甲、丙指摘:除系爭房地外別無財產,甲、丙間關於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係通謀虛偽表示,侵害其權益,依法無效,系爭房地仍屬甲所有云云。丙否認之,甲則沉默以對。丁乃決定以其指摘內容為原因事實,訴請確認甲、丙間系爭房地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並訴請將系爭房地登記為甲所有,回復原狀,以維護其債權。試問:
系爭房地原登記為甲所有並由其占有居住使用迄今,甲前因負欠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無法及時清償,又恐其因向丙借款 200 萬元簽發交付與丙發票日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 20 日之同額支票遭提示退票,而於同月 15 日與丙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以 320 萬元出售與丙,約定丙除返還支票外,應代償其對乙之債款及墊付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契約附款另載明甲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前得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逾此期限丙得依行情市價出賣他人,所得款項由丙取得 350 萬元及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有餘或不足,均計算找補,甲並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完竣。迄至 100 年 9 月 15 日,丙認為伊代償乙債款、返還支票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已付清買賣價款,亦超過約定買賣價金及行情市價,甲不於約定期限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卻拒絕將系爭房地交付伊使用。因此,對甲提起訴訟,除以甲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為原因事實,本於所有權,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外;同時以甲、丙訂定買賣契約為原因事實,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請求法院依其聲明判決。 訴訟中,甲之另一債權人丁在法庭旁聽,於退庭後向甲、丙指摘:除系爭房地外別無財產,甲、丙間關於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係通謀虛偽表示,侵害其權益,依法無效,系爭房地仍屬甲所有云云。丙否認之,甲則沉默以對。丁乃決定以其指摘內容為原因事實,訴請確認甲、丙間系爭房地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並訴請將系爭房地登記為甲所有,回復原狀,以維護其債權。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對丙同時所為同一聲明內容之二請求,應如何進行審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民事訴訟法,請先冷靜下來,不要被長篇大論的實體法事實,例如讓與擔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找補約定,帶走答題重心。 1.
小題 (二)
丙此二聲明所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請依題旨分別論述之。(4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名實不符」民法實體法考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一頭栽進民事訴訟法的訴之合併或既判力問題,請先深呼吸,仔細把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目的」與「法律行為」剝開來分析。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小題 (三)
丁決定提起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應如何聲明方為適格?關於丁主張之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只寫實體法的「讓與擔保」爭議;本題三個問號主要聚焦在訴訟法操作:當事人適格、訴之聲明、舉證責任。 以下是分析步驟:
客觀訴之合併與審理
💡 法院對同一聲明下數個訴訟標的之定性、闡明義務及審理原則。
🔗 同一聲明數訴訟標之審理流程
- 1 定性訴訟標的 — 依舊理論區分民法§767與§348為二訴訟標的
- 2 踐行闡明義務 — 依民訴法§199詢問原告為重疊、選擇或預備合併
- 3 進行實體審理 — 依合併型態與原告意思,決定審理順序與辯論範圍
- 4 作成法院裁判 — 一請求有理由即勝訴;均無理由始為單一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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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告於二審始追加訴訟標的,應注意民訴法第446條之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