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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二、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交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 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取得 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 A 地,租期4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一)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由?(25分) (二)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 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何為本案判決?(25分) (三)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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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既判力主觀範圍」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交錯的陷阱題。你在審題時,必須精準辨識出以下爭點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

  1. 核心爭點一:甲敗訴確定後將 A 地移轉給丁,丁是否受前案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所及?此處應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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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丁受讓 A 地後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是否受前案既判力所及而屬同一事件,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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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是民事訴訟法非常經典的「原告訴狀審查/一貫性審查」題型。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下來,把題目看清楚。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辨識核心要求(審題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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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就原告甲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如何進行訴訟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以及於認定訴顯無理由前,應如何行使闡明權並命補正。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 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何為本案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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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標準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當題目問「法院應如何為本案判決」時,千萬不要見獵心喜,只寫完實體法的勝敗就結束了!閱卷委員想看的,除了實體權利歸屬,更包含「達成該判決的訴訟程序要求」。 在爭點辨識上,你要區分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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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認定乙就A地與丙之租賃關係存在,該關係對甲是否繼續存在而構成有權占有;又法院逕為適用民法第425條前,應踐行何種闡明程序以避免突襲性裁判。 二、法規範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最高法院98年度台再字第35號民事判決意旨進一步指出,前案確定判決對標的物繼受人之客觀範圍,應限於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本身之存否,亦即繼受人不得反於前案既判力而主張其前手於前案基準時對前案被告享有該物上請求權;但繼受人於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受讓標的物所有權者,其基於實體法取得之固有物權所生請求權,並非當然落入前案既判力客觀範圍。 請為我白話文解釋這段
📝 既判力主客觀範圍與繼受
💡 繼受人雖受判決效力主觀擴張,但其固有權利不受客觀範圍所限。
比較維度 前訴 (甲 vs. 乙) VS 後訴 (丁 vs. 乙)
訴訟標的 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丁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效力根據 民訴第400條第1項 — 民訴第401條第1項擴張
客觀範圍 受基準時點拘束 — 不受基準時前事實拘束
程序結果 確定判決敗訴 — 非同一事件,應實體審理
💬丁雖受判決主觀效力擴張,但因其主張係基準時後取得之權利,故非同一事件。
🧠 記憶技巧:先看主觀定繼受,再看客觀時間點;言辯終後新權利,後訴起訴合法理。
⚠️ 常見陷阱:誤認繼受人必然受既判力「完全」封鎖。應區分「前手權利之繼受」與「受讓標的物後產生之固有物權」。
訴訟繫屬中之移轉(第254條)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爭點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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