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05 年 3 月間購買 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曾於 111 年 2 月 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向乙表示,願將 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 A 地已於 113 年 6 月 1 日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05 年 3 月間購買 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曾於 111 年 2 月 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向乙表示,願將 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 A 地已於 113 年 6 月 1 日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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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不要被題目長長的事實(借款1000萬、抵償、假買賣)給嚇到或牽著鼻子走。這是一道標準的「民事訴訟法」考題。我們在考場上要學會『抓大放小』。 🔍 ****
小題 (一)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拆解題目的時序與提問。本題有兩個問號,代表有兩個得分區塊:第一問是「追加丙為被告是否合法?」這是民事訴訟法上主觀訴之追加的問題;第二問是「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這是民法實體請求權與民訴訴訟類型選擇的綜合題。
- 核心爭點(應佔80%篇幅):
小題 (二)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意。題目問『甲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共同被告?』,這是一題標準的『訴訟類型定性與當事人適格』問題。你在考場上的思考步驟應該是:
- 辨識訴訟標的與訴訟聲明:甲提起的是『確認訴訟』,標的是『第三人(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乙、丙間113年6月1日A地買賣關係是否存在。甲主張假買賣,實體法上是在主張乙、丙間意思表示可能屬民法第87條第1項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 判斷標的物受讓人是否為民訴第401條第1項之「繼受人」。
| 比較維度 | 物權請求權 | VS | 債權請求權 |
|---|---|---|---|
| 權利性質 | 具對世效力 | — | 具相對性 |
| 標的物受讓人 | 視為訴訟標的繼受人 | — | 僅為標的物繼受人 |
| 401條既判力 | 效力擴張及於第三人 | — | 效力原則不及於第三人 |
| 救濟途徑 |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 | 須另行起訴受讓人 |
💬既判力是否擴張於受讓人,取決於原訴訟標的是否具有追及性之物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