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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0 年間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購買 A 屋,因入獄在即及貸款方便之故,故商借以其前女友乙之名義登記之。詎出獄後,乙拒絕將 A 屋返還甲,甲乃於 103 年 5 月 10 日發函終止借名契約,隨後並向法院起訴乙,請求其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該屋,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若某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甲敗訴,甲乃請教 X 律師如何救濟,X 律師擬以下列理由為甲提起上訴: (一)原審判決就第一審法院所傳訊在場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詞,以其二人與甲均有事業上合夥關係,其證詞之證據價值較低為理由,而認不足採信,故原審判決於法有違;且原審認定事實之證明度未採優越蓋然性,於法有違。 (二)第一審法院傳訊甲所聲請之證人丙及丁時,丙證人既已證稱當時另有戊女在場,經記明筆錄,原審法院雖詢問兩造是否尚須傳訊戊女,兩造均稱不用,原審法院竟未依職權傳訊戊女作證,亦於法有違。 (三)就甲、乙間由甲出資購買 A 屋而以乙名義登記之合意,原審法院認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此一就合意之解釋認定應不正確,亦屬違法。試問:上開理由是否適於作為甲之上訴事由?其法(理)依據何在?(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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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第三審上訴事由」綜合題。考驗的不是你對於「借名登記」或「贈與」的實體法理解多深,而是你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審為法律審」的本質是否透徹。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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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旨在探討「第三審上訴事由(判決違背法令)」之審查標準,具體可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證據評價之裁量界線與證明度標準:第二審法院因證人與當事人之內部關係而貶損其證據價值,以及未採「優越蓋然性」標準,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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