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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三、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 94 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 A 房屋及其基地 B 土地之應有部分(下稱 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 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多之後,乙女將 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 300 萬元,亦已辦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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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這種類型的題目旨在測驗你對實體法要件的精準度,以及能否將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正確轉譯為程序法上的訴訟型態。看到題目時,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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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爭點,可分為兩大層次:

  1. 實體法(核心爭點):甲、乙間移轉AB房地之行為定性為何(有償或無償)?丙得否依民法第244條對乙、丁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

小題 (一)

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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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一堆數字跟人名嚇到。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身分法綜合題,結合了「裁判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兩大區塊。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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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甲請求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分析如下:

  1. 附帶爭點:乙毆打甲之子丁,甲得否據此請求裁判離婚?

小題 (二)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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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標準的「身分法跨章節綜合題」,結合了『夫妻財產制』與『繼承法』。請先深呼吸,我們跟著題目的時間軸與當事人關係來拆解。 第一步: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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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被繼承人死亡後,債權人對繼承人之追索,以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認定。

  1. 核心爭點:繼承人丙對被繼承人甲之1,000萬元債務,是否應負全額清償責任?丙得否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有限責任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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