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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丁及戊三人於 90 年 2 月 5 日連帶向甲借貸 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一)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丁?(25 分) (三)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丁?(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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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民訴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寫結論。這題是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閱卷老師要看的不是你背了哪一個結論,而是你推演的層次。請跟著以下步驟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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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時,其中一人提起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其他連帶債務人,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丙抗辯「甲未交付該借款」,是否屬於民法第275條「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

小題 (一)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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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跨科綜合題」。在二試中,這種考題最能測驗出考生是否具備將「實體法(民法)」與「程序法(民訴)」融會貫通的能力。 看到這題,請先在腦中拉出【當事人關係圖】與【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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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綜合考題,核心爭點在於「普通共同訴訟中,部分共同訴訟人(丁)提出時效抗辯時,實體法上(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限制絕對效力如何與程序法上(民訴第55條)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交錯適用」;附帶爭點則為連帶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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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是典型的『程序法與實體法交錯』加上『訴訟參加效力』的進階題。看到題目,你要先在腦中畫出兩次訴訟的當事人結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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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前訴確定判決對未被訴之連帶債務人(且為前訴輔助參加人)於後訴之拘束力。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前訴法院判命連帶債務人(丙)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被訴之連帶債務人(戊)?
📝 連帶債務上訴效力
💡 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一人提起非個人關係抗辯上訴之效力定性。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 VS 學說見解
訴訟型態 普通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55條 民訴法第56條
上訴效力 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及於全體(有利時)
核心價值 處分權主義/程序獨立 避免裁判矛盾/經濟
💬實務偏向程序安定,學說偏向實體法(民275)之貫徹與裁判統一。
🧠 記憶技巧:實務守55獨立原則,學說求56合一確定,關鍵在於275非個人抗辯。
⚠️ 常見陷阱:漏未分析抗辯事由是否為「非個人關係」。若僅屬個人時效抗辯,則無民法第275條之適用,上訴效力亦不及於他人。
民法第275條 共同訴訟獨立原則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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