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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丁及戊三人於 90 年 2 月 5 日連帶向甲借貸 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一)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丁?(25 分) (三)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丁?(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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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民事訴訟法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寫結論。這題是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閱卷老師要看的不是你背了哪一個結論,而是你能否推演出民法第275條與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間的連動。請跟著以下步驟思考: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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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對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連帶債務人丁,即有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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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跨科綜合題。在二試中,這種考題最能測驗出你是否具備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融會貫通的能力。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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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普通共同訴訟中,部分共同訴訟人提出時效抗辯時,程序法上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與實體法上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應如何交錯適用,以及保證人得否受主債務抗辯之影響,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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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是典型的「程序法與實體法交錯」加上「訴訟參加效力」的進階題。看到題目,你要先在腦中畫出兩次訴訟的當事人結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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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前訴確定判決對未被訴之連帶債務人(且為前訴輔助參加人)於後訴之拘束力。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前訴法院判命連帶債務人(丙等)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被訴之連帶債務人(戊)?
📝 連帶債務上訴效力
💡 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一人提起非個人關係抗辯上訴之效力定性。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 VS 學說見解
訴訟型態 普通共同訴訟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55條 — 民訴法第56條
上訴效力 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 及於全體(有利時)
核心價值 處分權主義/程序獨立 — 避免裁判矛盾/經濟
💬實務偏向程序安定,學說偏向實體法(民275)之貫徹與裁判統一。
🧠 記憶技巧:實務守55獨立原則,學說求56合一確定,關鍵在於275非個人抗辯。
⚠️ 常見陷阱:漏未分析抗辯事由是否為「非個人關係」。若僅屬個人時效抗辯,則無民法第275條之適用,上訴效力亦不及於他人。
民法第275條 共同訴訟獨立原則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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