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迄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名下除 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另於同年2月間,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甲為追索其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一)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二)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三)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迄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名下除 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另於同年2月間,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甲為追索其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一)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二)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三)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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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道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撤銷訴訟」或「先備位聲明」就急著寫實體法的爭點。這題的第一小題單純在考「民事訴訟法的共同訴訟要件」。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小題 (二)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考驗考生能否將實體法上的「物權行為無因性」與程序法上的「法院闡明義務」完美結合。看到題目後,請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小題 (三)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目的?(25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考點其實是我們民法總則與物權法的基礎概念在民事訴訟法上「訴之聲明」的具體展現。 【爭點辨識與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