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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迄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名下除 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另於同年2月間,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甲為追索其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一)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二)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三)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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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道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撤銷訴訟」或「先備位聲明」就急著寫實體法細節。第一小題主要考「民事訴訟法的共同訴訟要件」,但要注意第53條第3款不是只有本文,還有管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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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多數當事人之共同訴訟要件判斷。核心爭點在於:原告甲針對兩段財產處分行為(乙丙間之X地買賣、乙丁間之Y屋贈與),將債務人乙與不同受讓人丙、丁合併列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應特別區分:乙丙組、乙丁組各自內部,因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或撤銷詐害行為,可能具有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性;至於丙、丁兩組彼此間,則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普通共同訴訟問題。

  1. 民事訴訟法第53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故適用第3款時,不僅要審查同種類權利義務、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亦須審查同款但書之共同管轄限制。
  2.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題先位請求涉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不動產物權排除妨害/回復登記,備位請求亦涉及不動產登記回復,因此若X地、Y屋所在地同屬一法院,或另有第4條至第19條所定共同管轄法院,即可滿足民訴第53條第3款但書。

小題 (二)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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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考驗考生能否將實體法上的「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與程序法上的「法院闡明義務」結合。看到題目後,請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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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主要爭點有二:

  1. (核心爭點)甲之先位聲明僅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且請求丙「移轉登記」予乙,是否符合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2句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要件?(涉及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以及塗銷登記/移轉登記之辨別)
  2. (核心爭點)當事人真意與其所為之訴之聲明在法律評價上產生落差時,法院是否負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之闡明義務?

小題 (三)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目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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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考點其實是民法總則、債總與物權法基礎概念在民事訴訟法上「訴之聲明」的具體展現。

  1. 連結前題:本題問「承上」,代表你要延續第二小題的結論。第二小題的重點在於:甲起訴的聲明有瑕疵!你必須把這些瑕疵找出來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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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實體法上之權利主張(通謀虛偽無效、撤銷詐害債權)應如何正確轉化為民事訴訟上之「訴之聲明」。

  1. 核心爭點:甲之先位聲明(代位權及妨害除去請求權)與備位聲明(撤銷詐害債權)中,針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涵蓋」以及「塗銷登記與移轉登記之區別」,應如何更正。
  2. 附帶爭點:為達全盤確保1000萬元金錢債權之起訴目的,甲對乙、丁間關於Y屋之聲明,亦應比照乙、丙部分一併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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