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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萬元,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 200 萬元未給付乙,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丙之權利。」試問: (一)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二)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三)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 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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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代位權』就急著把民法第242條的要件(保全債權、債務人遲延、怠於行使等)全部默寫一遍,這不是本題要問的重點!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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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主要爭點有二:

  1. (核心爭點)代位訴訟中,債權人訴之聲明之正確記載方式為何?債權人得否逕行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

小題 (二)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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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於「代位訴訟」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交錯理解。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馬上憑直覺寫答案,請跟著我一起拆解。\n\n首先,看到題目問「應如何判決?」以及「得否另提起訴訟?」,你的腦袋裡就要立刻啟動民事訴訟法的雷達,這涉及到「訴訟要件/實體要件的區分」以及「既判力的客觀範圍」。\n\n【爭點辨識與區分】\n1. 核心爭點一:代位權基礎債權不存在的法院處置(判決 vs. 裁定)\n這題的第一問是「法院調查發現乙已清償對甲的借款,應如何判決?」。你要思考:甲對乙的借款債權,在代位訴訟中是什麼地位?它是民法第242條的實體要件。如果這個要件不具備,是代表甲「當事人不適格」(程序不合法),還是「訴無理由」(實體無理由)?這是閱卷委員第一眼要看的關鍵。\n2. 核心爭點二:代位訴訟中「先決問題」的既判力與爭點效\n第二問「甲敗訴確定後,得否另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這裡的「得否另提訴訟」,考的是民訴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與第400條(既判力)。你要分析前訴(甲v.丙)與後訴(甲v.乙)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是否同一。如果不同,判決理由中的判斷(乙已清償甲)會不會產生拘束力(爭點效)?\n\n【論述順序】\n1. 先處理第一問:點出代位權之行使以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有效債權為前提 $\rightarrow$ 說明實務上當事人適格與訴無理由的區分標準 $\rightarrow$ 涵攝本題事實,得出應以「實體判決駁回」的結論。\n2. 再處理第二問:說明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與主觀範圍 $\rightarrow$ 比對前後兩訴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 $\rightarrow$ 探討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有無爭點效 $\rightarrow$ 得出甲「得」另行起訴的結論。\n\n【必須提到的法條與見解】\n- 民法第242條(代位權之要件: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之必要)。\n-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實體判決駁回)與第400條第1項(既判力客觀範圍限制在訴訟標的)。\n-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判例(主張有權利即具備當事人適格)、爭點效之要件(前後訴當事人須同一)。\n\n【時間與篇幅分配】\n本題25分,作答時間約20-25分鐘。\n- 第一問(法院如何判決):佔約 40% 篇幅。\n- 第二問(得否另訴):佔約 60% 篇幅,因為需要詳細檢驗既判力與爭點效的要件。\n\n⚠️ 【常見錯誤與陷阱】\n1. 陷阱一:將實體問題當作程序問題處理。 很多考生看到「甲根本不是乙的債權人」,就直接寫「甲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依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這是大忌!當事人適格是看原告的「主張」,只要甲主張自己是債權人,就適格了;調查後發現不是,是「訴無理由」,必須用「判決」駁回。寫錯這個,第一問的分數就沒了。\n2. 陷阱二:誤認既判力及於判決理由。 有些考生會覺得「法院都已經查明乙還錢了,甲再起訴就是違反一事不再理」。請記住,判決理由(甲乙間債權存否)原則上沒有既判力,且前後訴當事人根本不同(甲丙 vs. 甲乙),絕對不能用既判力阻擋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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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代位訴訟中,若法院調查發現債權人(甲)對被代位人(乙)之債權業已消滅,究屬「當事人不適格」之程序欠缺,抑或「訴無理由」之實體欠缺?法院應為裁定駁回或判決駁回?

小題 (三)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 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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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委員的悄悄話:這題怎麼想?】 看到這道題,你腦中第一時間浮現的應該是「三人關係不當得利(添附與承攬的交錯)」。這題是非常經典的實務與學說爭點,考驗你對「不當得利制度中風險分配」的理解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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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次承攬人提供之材料附合於定作人房屋時,次承攬人得否對定作人主張不當得利之問題。

  1. 【附帶爭點】:丁之材料附合於丙之房屋,物權變動之效果及民法第 816 條之適用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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