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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系爭房地原登記為甲所有並由其占有居住使用迄今,甲前因負欠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無法及時清償,又恐其因向丙借款 200 萬元簽發交付與丙發票日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 20 日之同額支票遭提示退票,而於同月 15 日與丙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以 320 萬元出售與丙,約定丙除返還支票外,應代償其對乙之債款及墊付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契約附款另載明甲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前得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逾此期限丙得依行情市價出賣他人,所得款項由丙取得 350 萬元及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有餘或不足,均計算找補,甲並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完竣。迄至 100 年 9 月 15 日,丙認為伊代償乙債款、返還支票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已付清買賣價款,亦超過約定買賣價金及行情市價,甲不於約定期限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卻拒絕將系爭房地交付伊使用。因此,對甲提起訴訟,除以甲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為原因事實,本於所有權,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外;同時以甲、丙訂定買賣契約為原因事實,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請求法院依其聲明判決。 訴訟中,甲之另一債權人丁在法庭旁聽,於退庭後向甲、丙指摘:除系爭房地外別無財產,甲、丙間關於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係通謀虛偽表示,侵害其權益,依法無效,系爭房地仍屬甲所有云云。丙否認之,甲則沉默以對。丁乃決定以其指摘內容為原因事實,訴請確認甲、丙間系爭房地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並訴請將系爭房地登記為甲所有,回復原狀,以維護其債權。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丁決定提起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應如何聲明方為適格?關於丁主張之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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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只寫實體法的「讓與擔保」爭議;本題三個問號主要聚焦在訴訟法操作:當事人適格、訴之聲明、舉證責任。 以下是分析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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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綜合考題,主要探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及確認他人法律關係時之訴訟要件。爭點層次如下:

  1. 核心爭點一:第三人(丁)訴請確認他人(甲、丙)間買賣契約不存在時,當事人適格之判斷標準與共同訴訟之型態。此部分不宜一概斷言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說明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實務上有列該法律關係雙方為共同被告之見解,亦有以爭執該法律關係之人為被告即足之見解。就本題而言,丙否認丁之主張、甲沉默,若求紛爭統一解決,宜以甲、丙為確認之訴共同被告。
  2. 核心爭點二:債權人(丁)代位債務人(甲)行使權利時,其「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始為合法適格。就代位塗銷登記之給付訴訟,應以登記名義人丙為被告;不得將被代位人甲列為該給付請求之共同被告。

小題 (一)

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對丙同時所為同一聲明內容之二請求,應如何進行審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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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民事訴訟法,請先冷靜下來,不要被長篇大論的實體法事實,例如讓與擔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找補約定,帶走答題重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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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單一原告對單一被告,以同一給付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時,法院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之問題。

  1. 核心爭點:訴之客觀合併中,原告以同一聲明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時,法院之闡明義務、合併型態之釐清、審理原則與裁判方式。
  2. 附帶爭點:訴訟標的理論之採取。依舊訴訟標的理論,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民法第348條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為不同訴訟標的;依新訴訟標的理論,則可能被理解為同一紛爭或同一經濟利益下之不同法律觀點。考場作答仍宜以實務常見之舊訴訟標的理論為基礎,說明客觀合併之處理。

小題 (二)

丙此二聲明所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請依題旨分別論述之。(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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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名實不符」民法實體法考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一頭栽進民事訴訟法的訴之合併或既判力問題,請先深呼吸,仔細把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目的」與「法律行為」剝開來分析。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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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法律行為之定性」及「請求權基礎之適用」。

  1. 核心爭點一:甲、丙間於100年1月15日訂立之書面契約,雖名為買賣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其法律性質究係通常買賣,抑或係為擔保甲對丙債務之「讓與擔保」?
  2. 核心爭點二:丙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甲為無權占有並請求交付,是否有理由?此處須區分丙是否得以「終局所有人」身分使用收益,與丙是否得於讓與擔保清算目的範圍內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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