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05 年 3 月間購買 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曾於 111 年 2 月 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向乙表示,願將 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 A 地已於 113 年 6 月 1 日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05 年 3 月間購買 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曾於 111 年 2 月 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向乙表示,願將 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 A 地已於 113 年 6 月 1 日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拆解題目的時序與提問。本題有兩個問號,代表有兩個得分區塊:第一問是「追加丙為被告是否合法?」這是民事訴訟法上主觀訴之追加的問題;第二問是「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這是民法實體請求權與民訴訴訟類型選擇的綜合題。 一、爭點辨識與區分
小題 (二)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意。題目問「甲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共同被告?」,這是一題標準的「訴訟類型定性與當事人適格」問題。你在考場上的思考步驟應該是:
-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小題 (三)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不要被題目長長的事實(借款1000萬、抵償、假買賣)給嚇到或牽著鼻子走。這是一道標準的「民事訴訟法」考題。我們在考場上要學會『抓大放小』。 【辨識爭點與區分】
訴之追加與代位請求
💡 訴訟中標的移轉時,依基礎事實同一追加被告並行使代位權。
- 民訴255條1項2款「基礎事實同一」,指爭點共同且證據資料可利用。
- 民訴254條1項恒定原則僅限訴訟標的移轉,特定物移轉不在此限。
- 依民法242條代位行使民法767條,須債務人怠於行使且有保全必要。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87條無效,應請求塗銷登記並返還予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