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二、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甲 2、甲 3,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 1 清查甲之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 A 地,但將該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 1 即向乙主張 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前借名登記於乙名下,故請求乙應將 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 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 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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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綜合題,不要被長篇事實嚇到。這題是典型的「親子身分爭議+繼承財產返還」交錯題,考驗你對家事事件法分類、合併審理、當事人適格與管轄的精準掌握。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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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甲1欲一勞永逸解決乙主張親子關係及A地返還之紛爭,涉及家事事件之合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與公同共有債權行使之當事人適格、管轄法院,以及訴之聲明應如何撰擬。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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