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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二、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甲 2、甲 3,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 1 清查甲之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 A 地,但將該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 1 即向乙主張 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前借名登記於乙名下,故請求乙應將 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 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 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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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綜合題,不要被長篇事實嚇到。這題是典型的「親子身分爭議+繼承財產返還」交錯題,考驗你對家事事件法分類、合併審理、當事人適格與管轄的精準掌握。 首先,題目要求「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這裡的紛爭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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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法與家事事件程序之綜合題,核心爭點在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甲類家事訴訟」與「因繼承承受借名登記返還/移轉登記請求所生之丙類家事訴訟」能否依家事事件法合併處理、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原告與被告適格、共同繼承人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之當事人適格,以及管轄法院與訴之聲明之撰擬。

  1.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款: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為甲類家事訴訟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訴訟事件。
  2.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數家事訴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法院原則上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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