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二、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甲 2、甲 3,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 1 清查甲之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 A 地,但將該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 1 即向乙主張 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前借名登記於乙名下,故請求乙應將 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 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 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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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類型的「綜合題」,千萬不要被長篇大論的事實嚇到。這題是典型的「家事與民事交錯」考題,考驗你對《家事事件法》的熟悉度以及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的靈活運用。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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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民事與家事綜合題,核心爭點在於:「身分關係訴訟」與「財產權訴訟」之程序合併(家事事件法第41條)、公同共有物返還請求之當事人適格,以及管轄法院之決定。附帶爭點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原告適格。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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