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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又與未婚亦有經濟能力之丙女發生婚外情,丙因而生有一子 A。嗣因甲不願認領及共同扶養 A,丙乃獨力扶養 A。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八歲時,丙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得否合併請求酌定丙為對 A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及命甲給付對 A 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該訴若法院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丙敗訴確定後,A 得否對甲獨立提起認領子女之訴?(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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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家事事件法」綜合題,結合了實體法(民法親屬)與程序法(家事事件法)。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結論,請跟著我用閱卷委員的視角來拆解。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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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家事事件之統合處理及家事判決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一:生母提起認領子女之訴(甲類事件),得否與酌定親權(戊類事件)、過去與將來扶養費請求合併提起?

小題 (二)

倘甲已認領未成年之 A,丙向甲依家事事件程序請求給付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丙於請求書狀中僅表明原因事實而未載明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適用之程序法理為何?(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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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思路導航】 同學好,這題是標準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也是家事事件法的核心考區。拿到題目時,你的腦袋必須立刻切換成「家事法官」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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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身分法與家事程序法之交錯適用,可分為以下三大爭點:

  1. 丙請求「過去」與「將來」扶養費之實體法律依據為何?(附帶爭點:需區分權利主體為丙自身或代未成年人A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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