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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 5 年未能生育,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 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生 1 個月之棄嬰 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生子女。2 年後,乙生下 B 女。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 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一) B 於 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於 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 A 與 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 A 提起確認 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另對 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三)設甲於 90 年間已知 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 B 請求返還自 80 年間至 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B 於 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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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種結合身分法與家事事件法的題目,首先要穩住陣腳。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與程序交錯」考題,閱卷老師想看的不只是你會不會背法條,更是你能不能把「時間軸」理清楚,以及懂不懂不同訴訟之間的「邏輯先後關係」。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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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一)B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適格被告為何人?其請求有無理由? (二)B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之適格被告為何人?其請求有無理由?

小題 (二)

丙於 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 A 與 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 A 提起確認 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另對 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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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身分法與家事事件法結合的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第一步絕對是「畫人物關係圖」和「拉時間軸」。本題的重點在於測驗你是否能精準區分「A」與「B」兩人身分關係形成原因不同,從而在訴訟法上適用完全不同的規定。 🔍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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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丙對A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及對B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其被告適格有無欠缺,以及實體請求是否有理由。 二、丙對A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被告適格無欠缺,且請求有理由

小題 (三)

設甲於 90 年間已知 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 B 請求返還自 80 年間至 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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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身分法與財產法交錯考題。看到本題,你必須先建立「時間軸」與「法律關係圖」。甲在90年間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勝訴確定,附帶爭點是推翻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婚生推定;依實務見解,婚生否認之效力應溯及自B出生時,使甲與B間父女身分關係自始不存在。注意:這個溯及效力不是民法第1063條第3項明文規定;現行第1063條第3項是起訴期間規定。 接下來進入核心思考階段:既然甲在身分法上被溯及認定不是B的父親,甲這10年來養B的錢能不能用不當得利討回?若能討,該向誰討?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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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受其撫養之未成年子女B請求返還扶養費?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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