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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 A 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17歲,其父戊應對丙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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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意。題目只有短短一句「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但這句話其實包含了「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層次的考點。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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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甲對丙、丁、戊、己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其爭點在於丙、丁是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戊、己是否應分別負法定代理人及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甲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紅燈、丁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之損害賠償金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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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部分共同被告提出抗辯,效力是否及於其他被告」的題目,你的腦海應該要立刻浮現「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這題是標準的測驗你能不能把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融會貫通的題型。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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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法院得否依職權審酌甲之使用人乙之與有過失,並對未提出抗辯之共同被告丁、戊、己一併減免損害賠償金額?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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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表面上是「連帶債務共同訴訟類型」與「上訴效力」的綜合題,但真正陷阱在於:不能把所有連帶或類似連帶責任人一概視為同一組必要共同訴訟人。看到多數被告、部分上訴、部分逾期、又撤回上訴的題目,請照時間軸處理,但每一步都要先問:這個上訴行為究竟可能影響哪一個共同被告?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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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多數被告間之實體債務關係定性,以及共同訴訟中一人提起上訴、撤回上訴與逾期上訴之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二、法規範

📝 侵權行為與連帶債務
💡 共同侵權行為與特殊連帶責任之競合及其訴之聲明撰寫方式。
  • 民法第185條採客觀關聯共同,數人過失行為均為損害原因即成立共同侵權。
  • 民法第187條與188條規範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實務認此類競合對被害人成立連帶債務,得依民法第273條請求全體給付。
  • 訴之聲明須具明確性,請求連帶給付應於聲明中明示「應連帶給付」字樣。
🧠 記憶技巧:實體法找連帶(185、187、188),程序法寫連帶(訴之聲明)。
⚠️ 常見陷阱:漏掉法定代理人或僱用人之責任論述,或訴之聲明未記載「連帶」二字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之類推適用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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