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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 A 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17歲,其父戊應對丙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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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意。題目只有短短一句『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但這句話其實包含了「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層次的考點。這題配分為25分,代表你大約有25分鐘可以寫作,篇幅與時間的掌握非常重要。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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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法上共同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責任、僱用人責任之競合,以及程序法上請求連帶給付之訴之聲明撰寫。

  1. 核心爭點一(實體法):丙、丁之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戊、己是否應分別與丙、丁負連帶賠償責任?四人間之最終債務關係為何?

小題 (二)

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紅燈、丁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之損害賠償金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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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部分共同被告提出抗辯,效力是否及於其他被告」的題目,你的腦海應該要立刻浮現「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這題是標準的測驗你能不能把民法和民訴融會貫通的經典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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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法上與有過失之適用,以及程序法上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交錯,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被害人甲得否向丙、丁、戊、己主張連帶賠償?甲搭乘乙之機車,就乙之酒駕行為,是否有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適用?

小題 (三)

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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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連帶債務共同訴訟類型」與「上訴效力」綜合考題。看到這種涉及多個被告、部分上訴、部分逾期、又撤回的題目,請先深呼吸,按照時間軸與訴訟行為一步步拆解。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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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多數債務人共同訴訟之複雜情狀,應按行為發生順序逐段檢驗。主要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共同訴訟類型之定性:甲對丙、丁、戊、己主張連帶賠償責任,其共同訴訟究屬普通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侵權行為與連帶債務
💡 共同侵權行為與特殊連帶責任之競合及其訴之聲明撰寫方式。
  • 民法第185條採客觀關聯共同,數人過失行為均為損害原因即成立共同侵權。
  • 民法第187條與188條規範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實務認此類競合對被害人成立連帶債務,得依民法第273條請求全體給付。
  • 訴之聲明須具明確性,請求連帶給付應於聲明中明示「應連帶給付」字樣。
🧠 記憶技巧:實體法找連帶(185、187、188),程序法寫連帶(訴之聲明)。
⚠️ 常見陷阱:漏掉法定代理人或僱用人之責任論述,或訴之聲明未記載「連帶」二字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之類推適用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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