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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 5 月 15 日起訴,主張:兩造共同承租某中古車賣場,約定 3 人平均繳納每月租金,販售各自所有之中古車,並自負盈虧責任。不料,乙、丙竟趁甲前往中國大陸旅遊期間,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共同盜賣甲所有放置於該賣場內的 A 車,得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乙分得 150 萬元、丙分得 100 萬元。嗣後,甲於同年 5 月 31 日返回賣場清點車輛始察覺上情等語,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 250 萬元。乙、丙於訴訟中抗辯:其等於 101 年 5 月 20 日賣出 A 車,甲自承同年月 31 日發現上情,卻遲至 106 年 5 月 1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甲嗣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命乙、丙連帶給付 250 萬元。乙、丙同意甲所為追加。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若認甲前開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 250 萬元,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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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也是閱卷委員最喜歡用來測驗考生「基本觀念是否清晰」的陷阱題。看到這題,不要急著寫不當得利就全部連帶賠償! 【審題與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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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與多數債務人責任型態」,以及程序法上「法院判決有無違反處分權主義」之綜合考點。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被害人得否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小題 (二)

設乙、丙抗辯:其等倘應負給付義務,因甲尚積欠乙借款 250 萬元未清償,乃當庭向甲為抵銷。若乙對甲之該筆借款債權確屬存在,其所為抵銷意思表示,是否生抵銷之效果?乙就上開借款債權 250 萬元部分,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另案起訴請求,是否違反確定判決之既判力?(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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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遇到這種跨科目的題目,閱卷委員最看重的是你能不能看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連動關係」。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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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事实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爭點可分為以下二者:

  1. 核心爭點一(實體法):債務人(乙)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債務時,可否以其對債權人(甲)之借款債權主張抵銷?(涉及民法第339條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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