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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基於投資理財目的,在乙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開設帳戶,從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等投資。乙公司營業專員丙,利用為甲處理投資事宜之便,向甲佯稱公司代銷某種基金產品,獲利預期相當看好。甲在丙的積極推銷下,同意匯款購買基金。嗣後,甲欲贖回基金時,始發現上當受騙,公司事實上並未代銷該基金,甲當初購買基金所匯款項,已全數遭丙提領一空後,潛逃出境。甲不甘受損,乃以乙公司為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 針對甲之請求,乙公司提出如下抗辯:第一,丙為該公司新進人員,到任未久,當初聘僱時,公司曾與丙約定,必須辦妥公證手續後,聘約始正式生效,惟雙方就聘僱事宜迄未辦理公證,故丙尚非公司員工;第二,丙謊稱代銷基金行為,純屬個人犯罪行為,與公司交辦職務完全無關,公司不須負責;第三,退一步言,甲購買該基金之款項,未依公司代銷基金標準作業流程,直接匯入基金申購帳戶,而係匯入丙所指定之私人帳戶,以致公司內部根本無從發現資金流動異常,進而啟動警示查核機制,可見公司就丙所作所為,已盡相當注意之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公司自不須負責。 (一)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二)甲於訴狀送達後,又基於相同原因事實,主張追加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而乙公司表示反對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30 分) (三)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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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這題是典型的「營業員盜用客戶款項」實例題,在國考中非常常見。看到這題,首先你要有敏銳的「法規區分」意識。本題是第(三)小題,題目明示要依「債務不履行」來請求,這意味著你必須把思緒從第(一)小題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8條)」切換到「契約責任(民法第224條、第227條)」。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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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在探討當受雇人利用職務之便詐欺客戶時,僱用人是否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 僱傭契約未經公證生效,是否影響該受雇人作為「履行輔助人」之地位?

小題 (一)

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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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身分法實例題』,考驗的是你對『親屬關係變動』與『親權行使』的敏銳度。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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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歸屬。其中:

  1. 核心爭點:甲女與丁男結婚後,甲女對「生子但已被收養之A」及「丁男與前妻之子B」,是否依法享有親權?(即收養效力之存續與繼親關係之定性)。

小題 (二)

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 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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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綜合計算題。作為考生,看到這種題目時,腦中必須立刻浮現「清算時間軸」與「財產分類抽屜」的概念。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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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身分法上典型之財產清算綜合題,涉及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甲與丁之婚姻是否有效?A、B 之繼承人地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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