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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88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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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醫療訴訟中「侵權行為」與「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舉證責任分配之差異。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傳統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上,侵權行為由原告舉證過失、契約責任由被告舉證無過失的基本原則作為大前提。接著,再分別帶入醫療法與近期實務見解進行具體探討,最後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作為兩者實質趨同的橋樑。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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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依侵權行為與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為何,以及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適用之餘地。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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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醫療民事責任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這只佔 20 分,所以我們必須「直擊要害」。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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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就甲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於同一醫療行為之「過失」認定標準是否有所不同。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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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醫療團隊分工」與「共同侵權行為」結合的考題。你在考場上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要立刻想到『信賴原則』或『醫療分工下的注意義務界線』。 💡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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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醫療團隊分工下,非負責特定任務之醫師是否具備過失,進而與負責該任務之醫師成立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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