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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3 月 2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乙抗辯稱:「乙收受該 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 105 年 8 月 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積欠貨款 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 100 萬元貨款部分,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 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得以該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一)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 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二)就甲所主張 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三)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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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交錯的考題,測驗大家對「防禦方法審理順序」及「抵銷抗辯既判力」的理解。看到題目,我們要先在腦海中畫出雙方的主張層次。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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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當事人提出多重防禦方法時,法院審理順序之限制,並交錯實體法與訴訟法之爭點:

  1. 核心爭點:法院得否違反當事人所設定之防禦方法順序,跳過「清償」之主位抗辯,逕行審理「抵銷」之備位再抗辯/反對抵銷?此舉是否不當剝奪當事人之實體利益,並牽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抵銷既判力問題?
  2. 附帶爭點:民法抵銷須以二人互負債務為前提,故乙之貨款債權是否仍存在、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係判斷其可否作為抵銷客體之先決問題。

小題 (一)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 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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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閱卷委員。這道題是傳統的「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加上「民事訴訟主張責任」的經典考題。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實體法的要件與訴訟法的運作層次。 拿到題目,請先冷靜分析。題目問了「兩個」問題:第一,甲主張「無法律上原因」由誰舉證?第二,乙僅稱「有原因」是否已盡主張責任?這兩個問題就是本題的「雙核心爭點」,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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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此一消極事實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2. 核心爭點二:被告對消極事實之否認,是否負有具體化義務(附理由之否認),以及未盡主張責任之訴訟法上效果。

小題 (二)

就甲所主張 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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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考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慌,核心概念只有一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規範說)』。但這題的精妙之處在於,原告(甲)跟被告(乙)在不同的攻擊防禦方法中,『債權人/債務人』的角色是互換的!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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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與實體法特殊規定之交錯適用,主要爭點如下:

  1. 「清償」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抗辯債務已清償時,應由何人依「規範說」負擔舉證責任?
  2. 「不完全給付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分配:債權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時,關於債務人之「可歸責事由」或債務人抗辯「不可歸責」時,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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