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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將其所有 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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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題意。這是一題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考驗你對民法雙務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以及民訴上防禦方法如何轉化為判決主文的理解。 【如何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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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事实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主要爭點有二:

  1. (附帶爭點)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之回復原狀義務,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

小題 (二)

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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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也是近年國考最愛的出題模式。看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違約金過高」、「不當得利」就興奮地開始寫民法實體論述,請注意本題最後一句話:『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這是一題純粹的「民事訴訟法」考題(佔20分),實體法的分析只是用來鋪陳程序法爭點的「附帶爭點」。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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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被告乙主張「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A地」之實體法定性為何?

小題 (三)

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1000萬元,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應否宣告假執行?(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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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拿到這題時,我們先深呼吸,不要被題目裡一堆數字和日期嚇到。這題雖然包裝在解除契約、違約金、不當得利的複雜事實裡,但請注意【問題】的最後一句話,它把焦點鎖定在一個非常具體的訴訟法爭點:「乙反訴請求1000萬並聲請假執行,甲抗辯這是形成訴訟不得假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 第一步: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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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超收之金額(1000萬元)時,該訴訟之性質究為「形成訴訟」抑或「給付訴訟」? 附帶爭點為:假執行宣告之客體是否僅限於給付判決?甲抗辯該訴具形成性質不得假執行,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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