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 A 地,乙依分管協議占用 A 地興建 B 屋。嗣伊就 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命變價分割 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A 地,由伊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 B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 B 屋原本係基於兩造間分管協議占用 A 地,此一合法使用 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 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一)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二)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三)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 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實例題,測驗的是二審「訴之變更」的要件及其「對原判決的效力」。看到這種題目,不要急著寫結論,請先跟著我把思緒理清楚。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甲於第二審將原訴變更為給付租金之訴是否合法,以及若屬合法,第一審法院就原訴所為之判決效力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題是標準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非常考驗大家對於法條要件的敏感度以及對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處分權主義與闡明義務)的掌握。 首先,看到題目「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你要立刻警覺:這是在考『訴之聲明與實體法租金核定要件的落差』,而且還要注意最高法院近年見解:租金給付義務不是核定時才發生,但租金數額須經當事人協議或法院核定後,給付內容才明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當事人未協議租金數額時,原告僅提起給付租金之訴,法院得否不待其為核定租金之聲明逕行判命給付,以及受訴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 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是否合法?(2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民事訴訟法進階題。身為閱卷委員,我最常看到考生在這題「死在審查階層錯亂」。請跟著以下的思路導航,一步步拆解這題的作答架構。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甲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後,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重新起訴,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之禁止再訴效力而屬不合法? 二、法規範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民訴的255條第1項第4款,情事變更什麼情況會用到?
📝 訴之變更與基地租賃
💡 合法變更訴訟後原判決失效,且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受新法律見解影響。
  • 二審訴之變更依民訴法第446條第1項,若符合「基礎事實同一」(第255條第1項第2款)即屬合法。
  • 訴之合法變更將產生「舊訴撤回」之效力,原第一審判決隨之失效,二審僅就新訴審理。
  • 法院依民法第425條之1裁量租金前,應依民訴法第199條之1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適當聲明。
  • 依民訴法第400條第1項,確定判決主文具既判力,法律見解之變更非「新事實」,不得重啟訴訟。
🧠 記憶技巧:基礎事實看關聯,變更成功舊訴散,法院闡明要主動,既判主文定江山。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訴之變更會導致「原判決失效」的程序效果;或誤以為最高法院新見解可作為突破既判力的新事實。
請求權基礎理論 既判力之主觀與客觀範圍 基地推定租賃關係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