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 A 地,乙依分管協議占用 A 地興建 B 屋。嗣伊就 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命變價分割 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A 地,由伊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 B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 B 屋原本係基於兩造間分管協議占用 A 地,此一合法使用 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 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一)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二)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三)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 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實例題,測驗的是二審「訴之變更」的要件及其「對原判決的效力」。看到這種題目,不要急著寫結論,請先跟著我把思緒理清楚。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甲於第二審將「拆屋還地」變更為「給付租金」,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第446條第1項但書「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要件而屬合法?

小題 (二)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題是標準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非常考驗大家對於法條要件的敏感度以及對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處分權主義與闡明義務)的掌握。\n\n首先,看到題目「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你要立刻警覺:這是在考『訴之聲明與實體法請求權要件的落差』。\n\n💡 爭點辨識與區分:\n- 核心爭點(佔答題篇幅 80%):\n 1. 民法第 425-1 條第 2 項的實體法要求:未經協議的租金,必須經法院「核定」。這個「核定」在訴訟法上屬於什麼性質?(形成之訴)\n 2. 處分權主義的限制:當事人沒聲明「核定」,法院能不能自己主動幫他算?(絕對不行,否則訴外裁判)。\n 3. 闡明義務的具體行使:面對原告(甲)聲明不完足,法官該說什麼?(民訴 §199 或 §199-1)。\n- 附帶爭點(不需過度展開):\n 題目已經假設「認甲變更合法且應類推適用 425-1」,千萬別浪費篇幅去論證「到底能不能類推適用」或「變更合不合法」,直接順著題目的假設往下寫,否則就是答非所問!\n\n📝 論述順序建議:\n1. 實體法前提:點出民法第 425-1 條第 2 項規定,說明「租金核定」是請求「給付租金」的法定前提。\n2. 程序法評價(問題一):因為核定租金是「形成之訴」,受處分權主義(民訴 §388)拘束,法院「不得」逕行判命給付。\n3. 闡明義務(問題二):既然原告聲明有缺漏,法院不能直接判他敗訴,必須依民訴 §199 II(或 §199-1)進行闡明,教你怎麼寫出法官該問的「具體台詞」。\n\n⚠️ 閱卷委員的防坑提醒:\n很多考生會把「法定租賃關係的給付租金」跟「不當得利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搞混。不當得利中,法院可以在「判決理由」裡自己算金額;但民法 425-1 的租金,必須作為「訴訟標的」由法院下「形成判決」來核定。如果你寫「法院可依職權在理由中核定後命其給付」,這題就直接零分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實體法要件與民事訴訟法「處分權主義」及「闡明義務」之交錯適用,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一: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時,在當事人未協議租金之情形,原告僅提起「給付租金之訴」,法院得否不待原告為「核定租金」之聲明,逕行判命給付?此涉及實體法請求權要件與訴訟法上處分權主義(民訴第388條)之界線。

小題 (三)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 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是否合法?(2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民事訴訟法進階題。身為閱卷委員,我最常看到考生在這題「死在審查階層錯亂」。

  1. 辨識核心爭點與陷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原告於第一審受敗訴之本案終局判決後,於第二審為合法之訴之變更(視為撤回原訴),嗣後再針對原訴之訴訟標的重新起訴,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下同)第 262 條第 2 項之「禁止再訴效力」? 附帶爭點:原告以「最高法院最新見解」作為新理由起訴,是否會影響「同一之訴」之認定?以及本題為何非屬既判力或爭點效之審查範疇?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