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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交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 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取得 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 A 地,租期4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一)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由?(25分) (二)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 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何為本案判決?(25分) (三)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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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思路導航】 同學好,這題是民事訴訟法非常經典的「原告訴狀審查」題型。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下來,把題目看清楚。很多同學在考場上一緊張,就把甲跟乙的說法混在一起看,這會直接大失血!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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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對於「訴顯無理由」之審查標準,以及法院在為此不利認定前,應如何行使「闡明權」;附帶爭點為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第758條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事實審查。為論述清晰,將從「顯無理由」之認定標準、甲主張事實之法律評價,及法院之闡明義務循序說明。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 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何為本案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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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見獵心喜,馬上就只寫實體法的「買賣不破租賃」就結束了!請記住,這是「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當題目問「法院應如何為本案判決」時,閱卷委員想看的絕對不僅僅是實體法的勝敗,更包含了『達成該判決的訴訟程序要求』。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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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兩個層次之爭點:

  1. 附帶爭點(實體法):乙就 A 地與前手丙之租賃契約,是否對新所有權人甲繼續存在,進而構成有權占有?

小題 (三)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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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委員思路導航】 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既判力主觀範圍」與「同一事件」交錯的陷阱題。很多考生看到「受讓」、「既判力」就興奮地直接寫結論,卻忽略了題目最後一句乙的抗辯細節:「請求法院『裁定』駁回」。這正是本題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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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甲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丁,丁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繼受人」而受前案既判力拘束?
  2. 核心爭點:丁對乙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前案是否屬「同一事件」?乙抗辯違反既判力並請求「裁定駁回」,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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