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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將其所有 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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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看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違約金過高」、「不當得利」就興奮地開始寫民法實體論述。請注意本題最後一句話:『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這是一題以「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題目,實體法分析只是用來鋪陳程序法爭點的附帶前提。 【作答思路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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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就乙主張違約金過高應返還,並於退還前拒絕移轉A地所有權之抗辯,是否有闡明其提起反訴之義務?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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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題意。這是一題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考驗你對買賣契約解除後的返還關係、違約金酌減後餘額的法律定性,以及民訴上防禦方法如何轉化為判決主文的理解。 作答時,爭點可以分為以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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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買受人乙就違約金酌減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出賣人甲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間,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及法院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1000萬元,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應否宣告假執行?(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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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拿到這題時先深呼吸,不要被題目裡一堆數字和日期嚇到。請注意最後一句話,它把焦點鎖定在一個非常具體的訴訟法爭點:「乙反訴請求1000萬並聲請假執行,甲抗辯這是形成訴訟不得假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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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就乙請求酌減違約金並返還不當得利1000萬元之反訴為勝訴判決時,得否依乙之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法規範

📝 闡明權與反訴提起
💡 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法院對具備實體抗辯之當事人負有提起反訴之闡明義務。
  • 法律定性:區分抵銷與同時履行抗辯。標的物種類不同時,屬民法第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而非抵銷。
  • 條文適用:非抵銷抗辯不適用民訴法第199-1條第2項,應依同法第199條第1、2項行使一般闡明權。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強調,為達紛爭解決一次性,應曉諭被告提起反訴。
  • 防禦與訴權:單純抗辯僅生對待給付判決,無法取得執行名義,法院應闡明以利被告取得返還給付之名義。
🧠 記憶技巧:一辨性質(抵銷或抗辯)、二用法條(199或199-1)、三求效能(一次解決紛爭)。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未區分給付種類(地與錢),誤用抵銷規定及民訴法第199條之1第2項。此外,容易忽略抗辯與反訴在「執行力」上的根本差異。
同時履行抗辯 對待給付判決 紛爭解決一次性 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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