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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3 月 2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乙抗辯稱:「乙收受該 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 105 年 8 月 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積欠貨款 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 100 萬元貨款部分,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 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得以該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一)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 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二)就甲所主張 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三)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就甲所主張 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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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考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慌,核心概念只有一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規範說)」。 首先,你要先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本題有兩個核心:第一是「清償」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考驗你對規範說中「權利消滅事實」的理解;第二是不完全給付「歸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分配,考驗你是否知道實體法與實務見解如何處理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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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關於甲主張100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以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分別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 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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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道題是傳統的「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加上「民事訴訟主張責任」的經典考題。拿到題目,請先冷靜分析。題目問了「兩個」問題:第一,甲主張「無法律上原因」由誰舉證?第二,乙僅稱「有原因」是否已盡主張責任?這兩個問題就是本題的「雙核心爭點」,缺一不可。 在思考與論述順序上,你可以這樣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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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被告單純否認受領原因是否已盡訴訟法上之具體化義務(主張責任)。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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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交錯的考題,測驗大家對「防禦方法審理順序」及「抵銷抗辯既判力」的理解。看到題目,你要先在腦海中畫出雙方的主張層次。 首先,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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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法院未先調查主位抗辯之清償事實,逕就備位之抵銷再抗辯為審理並判決,是否適法? 二、法規範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如果這小題,乙舉證不出來會遭法院判敗訴之結果,還是仍然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22第1項進行全辯論意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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