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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88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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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醫療民事責任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這只佔 20 分(約一頁的篇幅),所以我們必須「直擊要害」,千萬不要在這裡長篇大論去探討甲能不能告贏,或者因果關係成不成立。題目只問一個非常聚焦的問題:「不完全給付」和「侵權行為」對於「過失」的認定標準有沒有不同?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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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醫療糾紛中請求權競合時,不同法律關係之過失認定標準。核心爭點為「醫療法第 82 條作為特別法,是否統一了醫療契約與侵權行為的過失認定標準」;附帶爭點為「民法體系下醫療契約與侵權行為注意義務之原本標準」。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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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醫療團隊分工」與「共同侵權行為」結合的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是在找考生有沒有寫出『信賴原則』或『醫療分工下的注意義務界線』。\n\n💡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n- 核心爭點(佔答題篇幅 80%):醫療團隊間的「水平分工」,非負責該項目的醫師(丙、丁)是否負有過失?這牽涉到「信賴原則」在民事醫療過失上的適用。\n- 附帶爭點(佔答題篇幅 20%):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必須各行為人皆具備侵權行為要件)。\n\n🗺️ 思考與寫作順序建議\n1. 破題:直接點出本題關鍵在於醫療團隊分工下的「信賴原則」,非負責該任務之醫師是否具備過失。\n2. 法理闡述(大前提):說明民法第185條連帶責任之前提,是數人皆成立侵權行為;接著引入「醫療團隊分工」及「信賴原則」,說明在現代醫療高度專業分工下,醫師間的注意義務如何界定。\n3. 具體涵攝(小前提):這是拿高分的關鍵!把題目給的「任務已分配給乙」、「未作電腦斷層與置入監視器」等事實代入。切忌只寫法理不寫事實。\n4. 結論:分別給出乙的責任,以及丙、丁的責任,最後回答甲的請求有無理由。\n\n⏱️ 時間與篇幅分配\n本題 20 分,作答時間約 15-18 分鐘,字數約 400-500 字。重點應放在丙、丁為何不構成過失的論理過程。\n\n⚠️ 閱卷委員的善意提醒(常見陷阱)\n- 陷阱一:「連坐法」思維。看到「組成醫療小組」就直接反射動作寫成立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這完全忽略了題目刻意提示的「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n- 陷阱二:未精準扣緊「過失」要件。有些考生會寫丙、丁與損害無「因果關係」,但實際上在醫療分工下,更精確的切入點是丙、丁根本沒有違反注意義務,所以「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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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醫療團隊內部之「分工(水平分工)」,是否得以限縮非負責特定任務醫師之注意義務(即「信賴原則」之適用)?進而影響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

  • 核心爭點:醫療團隊分工下,非負責「電腦斷層與置入顱內監視器」任務之醫師(丙、丁)是否具備過失?

小題 (三)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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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程序法交錯」的綜合考題。看到這類題目,你首先要意識到,出題老師不是單純要考你民法的基本規定,而是要看你能不能將實體法的要件與程序法的舉證責任(民訴第277條)完美結合,並套用在『醫療糾紛』這個特殊的現代法領域中。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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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醫療糾紛中,不同請求權基礎下「過失」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

  1. 附帶爭點:傳統民事實體法上,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對於「過失」舉證責任之基本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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