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88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88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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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醫療民事責任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這只佔 20 分(約一頁的篇幅),所以我們必須「直擊要害」,千萬不要在這裡長篇大論去探討甲能不能告贏,或者因果關係成不成立。題目只問一個非常聚焦的問題:「不完全給付」和「侵權行為」對於「過失」的認定標準有沒有不同? 核心爭點:醫療法第 82 條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是否使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中,對同一醫療行為之過失評價趨於一致?
小題 (二)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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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醫療團隊分工」與「共同侵權行為」結合的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是在找考生有沒有寫出『信賴原則』或『醫療分工下的注意義務界線』。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三)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程序法交錯」的綜合考題。看到這類題目,你首先要意識到,出題老師不是單純要考你民法的基本規定,而是要看你能不能將實體法的要件與程序法的舉證責任(民訴第277條)結合,並套用在「醫療糾紛」這個特殊的現代法領域中。
- 附帶爭點:民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與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在傳統上對於「過失/可歸責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有何不同?這是基本功,但不可寫成「契約只要證明治療結果不良即可」。醫療契約通常屬手段債務,病患仍須證明客觀醫療瑕疵、損害及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