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88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醫療團隊分工」與「共同侵權行為」結合的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看到這題的第一眼,就是在找考生有沒有寫出『信賴原則』或『醫療分工下的注意義務界線』。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醫療團隊內部之「分工(水平分工)」是否得以限縮非負責特定任務醫師之注意義務,即「信賴原則」之適用?進而影響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

  • 核心爭點:醫療團隊分工下,非負責「電腦斷層與置入顱內監視器」任務之醫師(丙、丁)是否具備過失?
  • 附帶爭點: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小題 (一)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醫療民事責任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這只佔 20 分(約一頁的篇幅),所以我們必須「直擊要害」,千萬不要在這裡長篇大論去探討甲能不能告贏,或者因果關係成不成立。題目只問一個非常聚焦的問題:「不完全給付」和「侵權行為」對於「過失」的認定標準有沒有不同? 核心爭點:醫療法第 82 條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是否使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中,對同一醫療行為之過失評價趨於一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醫療糾紛中請求權競合時,不同法律關係之過失認定標準。核心爭點為「醫療法第 82 條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是否使醫療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中,對同一醫療行為之過失評價趨於一致」;附帶爭點為「民法體系下醫療契約與侵權行為注意義務之原本標準」。

  1. 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2. 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小題 (三)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醫療訴訟中「侵權行為」與「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舉證責任分配之差異。考生應先點出傳統民法與民訴法上,侵權由原告舉證過失、契約由被告舉證無過失之基本原則;接著結合《醫療法》第82條第2、5項對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過失要件的不同規定;最後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武器平等、舉證責任減輕)說明兩者在實務操作上如何達到實質趨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醫療訴訟中,依侵權行為與不完全給付為請求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為何?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 【解析】 壹、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由被害人舉證)

📝 醫療分工與共同侵權
💡 醫療水平分工下,醫師得基於信賴原則阻卻過失,不成立共同侵權。

🔗 醫療團隊成員連帶責任檢驗流程

  1. 1 釐清任務分工 — 區分特定醫療行為(如檢查)之負責醫師為何人。
  2. 2 檢驗個別過失 — 負責醫有無違反常規?非負責醫有無信賴原則適用?
  3. 3 成立侵權行為 — 依民法第184條判定各別醫師是否構成獨立之不法行為。
  4. 4 判定共同侵權 — 多數成員皆具侵權要件時,方依第185條負連帶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原則在交通工具駕駛人與醫療分工中之適用差異。
🧠 記憶技巧:分工信賴阻過失,個體不法才連帶
⚠️ 常見陷阱:學生常跳過個別醫師是否具備「過失」的檢驗,直接從「醫療小組」的外殼推論出民法第185條的連帶責任。
信賴原則 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 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請求權競合 水平分工與垂直分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與債務履行爭議
查看更多「[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