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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 5 年未能生育,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 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生 1 個月之棄嬰 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生子女。2 年後,乙生下 B 女。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 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一) B 於 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二)丙於 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 A 與 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 A 提起確認 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另對 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三)設甲於 90 年間已知 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 B 請求返還自 80 年間至 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甲於 90 年間已知 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 B 請求返還自 80 年間至 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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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身分法與財產法交錯考題。看到本題,考生必須先建立「時間軸」與「法律關係圖」。甲在90年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勝訴確定,效果是推翻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婚生推定;依實務及法務部函釋見解,婚生否認之效力應溯及自B出生時,使甲與B間父女身分關係自始不存在。注意:這個溯及效力不是民法第1063條第3項明文規定;現行第1063條第3項是起訴期間規定。 接下來進入核心思考階段:既然甲在身分法上被溯及認定不是B的父親,甲這10年來養B的錢能不能用不當得利討回?若能討,該向誰討?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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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身分關係變動後之財產返還問題,具體爭點如下:

  1.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對親子關係之影響為何?
  2. 誤撫養他人之子女所生之不當得利,其「受有利益」之主體,究為受撫養之未成年子女,抑或為依法應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保持費用之父母?

小題 (一)

B 於 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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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種結合身分法與家事事件法的題目,首先要穩住陣腳。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與程序交錯」考題,閱卷老師想看的不只是你會不會背法條,更是你能不能把「時間軸」理清楚,以及懂不懂不同訴訟之間的「邏輯先後關係」。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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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主要爭點可分為二層次:

  1. 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被告適格與實體理由:B提起否認之訴時,法律上推定生父甲已死亡,應以何人為被告?且B於知悉非甲所生之事實後逾2年始起訴,其請求是否有理由?
  2. 認領子女之訴之被告適格與實體理由:生父丁已死亡,認領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在B未能推翻與甲之婚生推定前,能否請求丁之繼承人承受或接受其認領請求?

小題 (二)

丙於 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 A 與 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 A 提起確認 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另對 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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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身分法與家事事件法結合的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第一步絕對是「畫人物關係圖」和「拉時間軸」。本題的重點在於測驗你是否能精準區分「A」與「B」兩人身分關係形成原因不同,從而在訴訟法上適用完全不同的規定。 🔍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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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家事事件法與民法親屬編之交錯適用,核心爭點可分為二:

  1. 丙對A訴訟之被告適格與有無理由(核心爭點):A為甲乙於78年間私下抱來、再以偽造出生證明登記為婚生子之棄嬰。因其並非乙分娩所生,是否受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應依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445號意旨,以妻有無分娩為斷;若無分娩事實,即應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處理,而非否認子女之訴。
  2. 丙對B訴訟之被告適格與有無理由(核心爭點):B係80年間乙於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受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欲排除此法律上父女關係,原則上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丙作為第三人,須檢討其是否符合家事事件法第64條「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之特別原告適格,並檢討其僅列B為被告是否漏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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