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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甲所有之 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 A 屋。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 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第 77 條之 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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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民事訴訟法實例題,測驗大家對「第三人參與訴訟」機制的理解。看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結論,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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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第三人參與訴訟之定性及處理,可分為一項附帶爭點與一項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第三人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參加訴訟及上訴」,其效力為何?
  2. 核心爭點:丙於第二審程序中改稱依民事訴訟法(下同)第54條提起訴訟,法院於程序上(主參加訴訟之起訴程式、裁判費、是否須兩造同意)及要件上(主參加訴訟之成立要件)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小題 (一)

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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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管轄權競合與客觀訴之合併」考題,而且本題幾乎就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的事型。拿到這題,不要急著寫答案,先跟著老師一起拆解題目: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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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事訴訟中客觀訴之合併時,不同請求權基礎所對應之管轄規範衝突問題。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不同訴訟標的對同一被告為同一遷讓交還 A 屋之聲明,合併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其中所有權物上請求權部分屬不動產物權專屬管轄,租賃契約請求權部分則有合意管轄約款。受訴之合意管轄法院應如何處理?得否將全案一併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
  2. 附帶爭點:當事人以「合意管轄」及「便利法院」為由,對全案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是否有理由?